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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命令论到规则观:哈特与奥斯丁之间的学术公案

  以上哈特对于奥斯丁的批判所涉论题,都属于奥斯丁曾经考虑过、并且在自己的理论体系内提出了相应解释的问题。在这之外,哈特的一些批判是奥斯丁没有考虑,或解释有误,或者他的理论本身不应当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哈特对于命令核心要素之服从习惯的批判。在哈特看来,这种服从习惯并无法阐明法律具有的内在方面的内容,而这恰好是命令论的缺陷,因为命令论强调的仅仅是外在的服从;另一个奥斯丁没有考虑到的批判是法律多样性当中的习惯是否为法律的问题。奥斯丁认为,从起源看,习惯作为被统治者日积月累遵守的行为规则,与人们追求的由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律活动,二者没有关系。只有当习惯被司法机构适用时,才作为默示命令服从,成为法律。[70]在哈特看来,这种分析其实把习惯视为一种渊源,在适用之前不是法律。但这样做无异于颠覆了实证主义者的命题,即法律一开始就是法律,而可能沦为法现实主义,因为在法现实主义者看来,只有通过法庭上法官审判时所引证之后的才是法律。按照格雷的看法,在此之前,存在的只不过是法官加以选择的一些渊源而已。[71]而这样一来,习惯和作为命令的法律的差别反而模糊了。最后,哈特对于奥斯丁的批判是一种整体理论的批判,即认为如果按照奥斯丁看法,将所有法律都归结为命令,而无视法律之多样性,那么这样的理论其实是没有解释力的。
  总之,哈特对于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批判,如果严格按照奥斯丁曾经对于相关问题的阐释而言,的确有许多误读和曲解之处。比如有些问题奥斯丁已经考虑到,但哈特仍然认为奥斯丁是狭隘理解了;有些问题本不属于奥斯丁要考虑的问题,因为一种理论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所以过于苛刻了。但是,即使现在我们不考虑下面将要分析的批判的理由,哈特的批判仍然有许多值得深思和肯定之处。比如内在观点的提出、习惯问题的拷问,其实是丰富了、明确化了奥斯丁的理论。这种曲解是否也意味着发扬光大呢?此处还值得提及的是,最为奥斯丁鸣不平的莫里森认为,哈特对于奥斯丁的误会除了上述具体针对的问题以外,还有其忽视了奥斯丁的功利主义层面的内容。莫里森说,哈特没有注意到奥斯丁“关于各种类型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政治经济学同社会进步的理想之间紧密相关的思想。”[72]我想又是对哈特的曲解。作为批判的一个方面,哈特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一层面,因为哈特对于法律和社会进步、福利自由的认同是与奥斯丁、边沁一致的,实证主义都在捍卫法律自身独立性时,都有着这样的社会理想和自由的追求。但作为《法律的概念》一书要解决的问题,他不会阐释奥斯丁的理论,否则批判就会大而化之。而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展示了实证主义的另一个面孔即功利主义,所以认为哈特在这方面误读奥斯丁的看法是不妥的。
  五、奇幻的思想游戏:有意还是无意的误读?
  (一)哈特到底读懂奥斯丁没有?
  思想史上有两种误读,一种是理解过后的误读,一种是没有读懂的误读。哈特对于奥斯丁的批判存在曲解(简单化理解)以及误读的成分,许多学者对此都不予否认。本文的上述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于是我们就面临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哈特到底读懂奥斯丁的思想没有?另外,如果他的确是理解了奥斯丁的思想的,为什么他又要误读?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读懂”系指一般意义而言。我们在此不纠缠于解释学关于文本是否可以无限解释、读者是否能完全准确理解原文含义之类的争论。我们在此只是想证明,作为严格的试图建立科学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著作,奥斯丁有关命令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很明确的,通读奥斯丁著作的人基本都能够对他的观点及主张有一种一致的理解。我们正是以此为标准来探讨哈特是否读懂奥斯丁的。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才能够面临第二个问题。
  对于哈特没有读懂奥斯丁的担心,出于以下理由:哈特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分析法学家,他的声誉和学术地位已经为世人公认,所以人们不愿看到哈特因为没有读懂奥斯丁而有损他的国际声誉;其次,哈特曾于1954年编辑了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并撰写前言,如果对奥斯丁下过如此功夫的哈特都没有理解奥斯丁讲过什么,那么未免让人大跌眼镜;第三,由于哈特的影响,许多读者都是通过哈特的“枪匪情形”来了解奥斯丁的,如果这样的话,大家都被哈特欺骗了,这对读者实在是难以容忍的事情。[73]这些担心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找到证据来证明哈特是理解了奥斯丁的。我们的结论是,哈特对奥斯丁的误读是理解过后的误读。也就是说,哈特并非没有读懂奥斯丁。理由主要有:
  首先,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是有备而来的。他的立场是实证法学的立场,为此他与奥斯丁有着同样的抱负,都是要完成实证科学的使命。作为一个理论家,他不可能在奥斯丁的影子里面生活。但是,哈特对于奥斯丁和实证法学的基础,即对于功利主义,不会提出批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哈特只能寻找一个核心范畴进行批判,所以找到了命令论,因为奥斯丁也认为命令论是实证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关键。作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哈特,对于“命令”的日常含义不可能不敏感,他在法律概念的研究中就区分了各种类似语词的含义。因此,奥斯丁对于命令的各种限制条件,哈特也不会不明白。可是,我们发现,在哈特对命令论的批判中,他基本都没有考虑奥斯丁曾经限定过的那些条件,这反而显得哈特是在有意回避他曾经读到的东西,以展开自己的论述;
  其次,即便如此,哈特在不同场合也泄漏了他知道奥斯丁命令论含义的天机。哈特曾经指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也在两个方面具有普遍性:“它指出一个普遍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把这一模式适用于一个普遍的角色群。”[74]虽然哈特声明这是通过自己对于“枪匪命令情形”的改造后所引入的普遍性和持久性的特征,但这一改造恰好说明哈特已经了解了奥斯丁的观点。因为前面已经指出,枪匪的案例完全是哈特杜撰出来的。他是通过这个命令把奥斯丁的命令极端化而已。而奥斯丁本人在对于“命令”进行定义之后,接着就说明了他的这一明显的限定条件。
  第三,更为有力的证据是,对于语词敏感的哈特在假设枪匪案例时,采用了一个策略,即从语词日常用法的微妙差别入手,将奥斯丁的command 置换成order,从而剥离命令一词中所具有的“权威”的含义。[75]奥斯丁使用的“命令”明确的是command一词,而哈特批判奥斯丁的一个章节题目为“Law, Commands, and Orders”,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章中,哈特自己都明确指出:“自奥斯丁阐述了这种理论以来,它就在英国的法理学中占据了相当明显的支配地位。该理论宣称在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an order backed by threats)这一简单观念中(奥斯丁本人所使用的术语是command)发现了理解法律的关键。”[76]这种语词的置换有力说明哈特对于奥斯丁的Command已经有相当的把握,为了避免暴露自己批判时的矛盾,所以就直接针对Order一词发言了;
  第四,与上面的语词置换相一致,哈特也交待了自己这样做的矛盾,这种矛盾反映了他是明白奥斯丁的原意的:他说,“尽管‘命令’和‘服从’这些词通常暗示着或并使人联想到权威和对权威的敬服,但是,在谈论那种单纯依靠威胁的命令(如枪匪的命令)时,我们还是要使用“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胁迫性命令”这种表达方式。”[77]也就是说,这是无奈之举。他接下来更明确的表示:“不过,由于命令(command)过分近似于法律,也就很难用它来达到我们的目的。这是因为:若要通俗易懂地解释法律是什么,法律中所包含的权威因素就总会构成一种障碍;而命令的概念中也包含着此种因素,因此,我们也就不宜用它来阐明法律。”[78]所以,哈特承认奥斯丁的命令具有法律的许多重要特征。但是作为一种学术追求,哈特担心“命令”这个词本身就是令人误导的,还是要以一种准确的语词,特别是日常语言的语词来说明法律,而不是在这个词中不断加入一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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