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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体系化的形成需要将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对价,可以将其分为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为了保证海域这一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经济补偿机制、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对海域的过度无序利用,国家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然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海域的无偿使用,国家从有利于海洋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全局出发,规定有些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1.军事用海;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预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前者是指使用权人直接从国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其方式有二,即申请审批取得和因法律行为取得(如招标和拍卖)。后者是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依法转让、继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权。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是来源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
  根据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海域使用权分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情形。
  此外,还可以根据海域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内水海域使用权和领海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通过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海域。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将原来仅仅从主权意义和自然资源意义上认识和对待的海域,转变为财产权意义上的一种不动产来看待,从而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等制度更好地保护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划拨、侵犯和滥用。
  (二)通过海域物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通过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创造财富。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相互的关系,消除纷争。并有利于发挥和挖掘海域的财产功能,通过市场实现财产的合理配置,创造财富,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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