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吴春岐
【全文】
物权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包括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物权制度,即,
物权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理论层面来看,海域物权尤其是海域使用权制度是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物权制度的一个新发展,是物权体系进一步成熟和自足的彰显;从实践层面而言,
物权法对于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是对我国当下行之有效的《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本文将对
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权利体系和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我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权则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其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变更和终止,依登记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权效力,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
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
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团体,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海域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