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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物权法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可以归结为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分离,即由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之下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改为集体所有、农户使用。迄今所采取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形式。这种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的农地使用关系,在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若干缺点。首先是农户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法律效力较低,特别是债权属于相对权,不能抗拒来自发包人和乡村干部的各种干涉和侵害。这是广大农村经常发生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而不能彻底解决的原因。其次是债权性农地使用权以承包合同的期限为期限,容易导致农户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再次是农地使用权转包或出租须经发包方同意,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是农户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难以做到明确和公平合理,并经常发生发包方单方面修改合同,加重农户负担、损害农户利益的情形。
  这就要求制定物权法,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用益物权,为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农户对农地的使用权由债权转变成物权,使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到用益物权制度,从而巩固农村改革的成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
  新中国建立后发生几次大规模侵犯人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发生所谓“共产风”,以人民公社名义无偿平调社员房屋、禽畜、农具、林木等私有财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另一次是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发生以“抄家”为特征的大规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暴行。1985年颁布、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于,承认公民私有财产属于法律上的权利,并赋予公民私有财产权对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法律效力。因此,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将构成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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