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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物权法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于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依赖于能否不断满足各类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采取融资方式,关键问题是融资风险问题,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要切实保障,无论在正常的经济环境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异常变动,金融机构都能够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尽量减少和避免发生不良债权,唯有依赖于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
  凡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相对于人的担保即保证合同,更为切实可靠。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采用担保物权予以担保,最方便、最有效。担保物权,是确保金融机构债权清偿和化解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有必要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形式。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有用益物权制度。但用益物权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意义,又因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而有程度的差别。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土地所有者自己不使用而交给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我国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自己使用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各类企业使用,是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经济组织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农户使用,是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因此,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超过对于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采用行政法规形式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由于当时没有制定物权法,没有用益物权制度,甚至没有物权概念,企业以支付出让金为代价所取得的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已经与合同债权不相符合,但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其权利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给予保护,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因此不利于切实保护国有土地使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国有土地使用的法律秩序。有鉴于此,有必要制定物权法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并设专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建设用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切实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使用,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而巩固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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