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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小议——兼与贺卫方老师商榷

司法改革小议——兼与贺卫方老师商榷


田飞龙


【关键词】司法改革;民族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全文】
  今晚是北大法学社和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合作举办的“法治与公共政策每周评论”的第二场,贺卫方专场——人气如何?挤破了空气!话题论何?法官异地执法被打案与司法改革。
  这种活动是一种很好的创意,每周联系京城“最牛”法学家评点一周“最热门”法制事件,并吸收法学院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与互动。作为社长,我有幸成为活动的具体组织方之一,从中也得到了不少收获。每期活动的视频和整理文稿都会放到“人民网”的“社会”版块,朋友们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但我这里关心是是贺卫方老师对于法官异地执法被打案所暴露出的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法律诊断。贺老师基本上将之归于司法本身,即司法的不独立与司法职能的负担性问题,因此他提出的建议是:(1)剥离法院的执行职能,将之归于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2)将全国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分离,排除地方利益对于法院独立性的影响。我承认贺老师指出了问题的一些方面,但也许并非要害。在我看来,法官异地执法被打案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司法的问题,或者主要还不是司法的问题,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具体言之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我们可以假设:即使不是法官去执行,而是河南的司法局执行人员去湖北,是否就不挨打了呢?错,屁股会一样的挨打,原因很简单:湖北人打的不是法官或司法局执行人员,打的是外省人。因此,真实的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而不是仅仅司法本身造成了法官异地执法被打。如果不致力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当然也包括司法决定执行的法治化),那么无论在一省之内的司法裁判执行职能如何改革或者赋予那个部门,异地执法一样挨打。
  这便将我们的思路进一步引向深入,即我们的民族国家建构的问题。虽然我们可以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长期以来更加有效的观念也许是“我是河南人”或“我是山东人”。问问在外打工的民工,如果他来自河南,那么“河南人”和“中国公民”哪个身份对他的意义更大?答案肯定是“河南人”,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自1840年以来为救亡图存而进行的民族国家建设还远没有完成。我们往往指责1928年“东北易帜”所带来的民国统一是一种形式上的统一,确实那种统一建立在中央与地方军阀的军事平衡基础之上,是一种武装和平,但是1949年的天安门宣告就真的意味着统一的完成吗?我们不说外围的港澳台,但就已全部解放的大陆来说,由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多的基于权力角逐和政治谈判确定,所谓的“协商办事”,但是从来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从而将中央与地方关系由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于是,我们表面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是我们各省的权力其实是非常大的,这也是中国现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滥觞。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就必然是地方性,难怪最高院院长肖扬愤慨的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法院都是地方的。”因此,法官异地执法被打就不是单纯的司法体制内部的问题,甚至不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是可以合理的归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不完备性,中国实际上政治统一的机制性欠缺。司法无权威或司法不统一,根源不在司法制度,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没有获得法治化,因而造成地方“各自为战”、省际观念超越国家观念。因此贺老师认为将法院执行职能剥离给司法行政机关显然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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