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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看守所体制改革的一点思考

对我国看守所体制改革的一点思考


陈晨


【摘要】本文从“看守所”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现有体制出发,剖析了现行看守所体制存在的弊端,通过分析得出其症结在于对看守所定位的偏差,随后提出“看守所中立”的设想,即将看守所从现在的由侦查机关管辖转向归属于“中立”的司法机关,并从机构、制度、思想三个方面对这一设想作出了具体阐释。
【关键词】看守所归属;体制改革者;中立
【全文】
  “看守所”一词,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法学大词典》中的解释是,“主要为羁押未决犯的场所”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对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即,看守所主要是个羁押场所,同时也肩负着对短刑犯在特殊条件下的执行工作。
  追溯历史的进程,古时候的看守所和监狱是不分的,即鞫狱与刑罚不分。在名称的演变上,从夏朝的夏台,到商朝、春秋、西周的狴犴、圉、囹圄,直至汉朝的狱和明朝的监,在清以后合称为监狱。后来到了公元1906年,政府正式设置了看守所,以羁押未决犯。从此,监狱和看守所正式分开。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政治保卫机关和公安机关设立看守所或刑事拘留所,司法机关、裁判部也设立看守所。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看守所或刑事拘留所,羁押依法逮捕、拘留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即未决犯),同时监管改造少数已决的短刑犯。后来延续至今。
  而我国现有的看守所体制,《法学大词典》上概括为:“以中央、省、市、自治区、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管辖。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辖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而在法律实践中,学者们认为我国的看守所分为四种类型:1、国家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分为四级:公安部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看守所;省、自治区、辖市看守所;县(旗、市)和城市区看守所。各级看守所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2、国家安全机关的看守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设置看守所,由本级国家安全机关管辖。3、国家企业、事业系统公安机关的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看守所,分别由各系统本级公安机关管辖。4、军事机关的看守所。各大军区设置有看守所,由本级军区政治部领导和管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可见现有体制的形成有其政治原因,即看守所的设置是将“揭露和打击犯罪”作为其唯一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为方便采取提押、讯问、组织鉴定、辨认等侦查措施,也就自然而然地将羁押部门合并到办案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日常工作运作中,向着这一目的倾斜,即突出一个特点:侦押合一。但是,随着法制文明的发展和人权思想的确立,原有体制设置的思想基础已发生根本的动摇;并且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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