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免责条款。
(1)信赖关系的排除。参与行对信息备忘录产生了信赖是牵头行承担误述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可以采取排除信赖关系的措施来免除误述责任:一是在信息备忘录中声明:参与行必须对信息备忘录提供的情况进行独立的评估,并独立的采取相应的调查;一是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参与行应保证其并非依赖信息备忘录而是自己独立调查后参与银团贷款的。
(2)代理。牵头行采取以下措施并在信息备忘录中明确规定,该信息备忘录是由借款人制作并由借款人授权牵头行发布。于是,牵头行信息备忘录的误述责任自然免除或减少。
(3)补偿。牵头行应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协议和相关合同文件中承诺和保证该信息备忘录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含有重大误导因素;如牵头行承担了误述责任,可以要求借款人补偿。但是,如果牵头行卷入了欺诈性误述,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补偿是无效的。[5]
(4)约定免责。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或贷款协议上规定其只对重大过失负责,对轻微过失则可不负责。[6]
3.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一般都明确了募债说明书的范围,信息备忘录不适用募债说明书的规定;同时,法律并不要求银团贷款中必须使用信息备忘录。因此,牵头行完全可以不使用信息备忘录,只吸收与借款人早有联系或独立评估能力的银行参加银团。但是,牵头行可能在组团中对借款人或贷款条件作某种形式的介绍或评述。如果牵头行在这些介绍评述中有故意误述或漏述的情形,仍然要承担责任。[7]
【注释】 郭明瑞、房绍坤《新
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董安生,《国际法》“国际贷款融资”教程,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虚假陈述定义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
方莲《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误述责任》,载于《国际金融研究》,1997年第7期,第47-50页。
郭洪俊《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梁慧星主编《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