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完整。信息备忘录应当将与银团贷款有关的信息完全、完整地披露。这也是信息均衡、对称、全面披露的要求。“真相只说一半等于谎言”。牵头行在准备信息备忘录时应尽可能地包含所有可以而且应该包含所有有关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地将潜在参加行在贷款决策时需要审查的问题包含在信息备忘录中,以免参加行因信息备忘录中信息不齐而无法准确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作出评估,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最终影响贷款的认购过程。这就要求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必须披露借款人的法律、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主要信息资料。一些与牵头行有利害关系的事实也要向贷款人披露,例如,牵头行以前曾贷款给借款人,或在借款人同其他参与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中充当代理银行等情况,都应该向贷款人披露,以便参与行充分掌握有关的信息资料。如果不披露这些信息资料,参与行将难以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
2.真实、准确。信息备忘录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如果信息备忘录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信息越多,对参与行贷款行的危害愈深。由于信息备忘录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致使参与行蒙受损失的,参与行有权向有过错的借款人和牵头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牵头行应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作为编制信息备忘录的基础。信息备忘录是由牵头行准备的,但其内容涉及的是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这些资料均应该由借款人提供,牵头行不应脱离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来编制信息备忘录。信息备忘录通常是由牵头行与借款人共同签署的,同时,牵头行在准备这一文件时,不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项目的财务分析作出自己导向性意见,以免影响各行决策。
3.合法发送。信息备忘录通常是在贷款推销阶段以分发或送达的方式传送于拟参与银行(不得登报或公开招募),该项分发或送达具有要约的法律意义,并应遵守相关的合同法规则。[2]信息备忘录中可以增加条款,否认信息备忘录为要约或要约邀请,以尽量避免相应的法律拘束力。牵头行在使用信息备忘录时还要注意,由于各国对散发招募购买证券的资料的做法在法律上有普遍限制,不能登报或做广告,在分发备忘录时应遵守有关国家的具体规定。在信息备忘录中还应明确规定:禁止收到该备忘录的银行将备忘录发送到本发行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但牵头行自己的非法发送行为并不因该项声明而免除责任。
4.持续披露。信息备忘录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最新的,必须能够随时反映出信息备忘录及商品或者服务的现实情况。为确保信息备忘录公开的信息具有最新性,牵头行必须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前持续披露新近获知的有关最新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此即信息持续披露原则。如果在某一特定的事实发生之后,牵头行未能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披露,或者怠于履行信息持续披露义务,致使其披露的信息不具有最新性,则应对因此而蒙受损害的参与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密义务。信息备忘录它全面反映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的经济、财务及其它相关信息,还包含着牵头行组织银团的报价及其它组织策略,因此它是保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我国1993年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合同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