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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从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开始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的效力如何?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的宪法解释是抽象解释,其效力与司法审查制度下法院的解释仅仅具备个别效力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应当具有一般效力,也就是对所有未来发生的相关问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立法功能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抽象解释具有一般效力也符合宪法解释的“功能适当原则”。
  以上是依据“功能适当原则”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基本模式的简要推论。依据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功能的基本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只能采用抽象解释模式,而不能针对个案作具体解释。
  但是,在作出这样的理论推导后,我们会发现一些进一步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抽象的宪法解释如何同立法相区分?抽象的宪法解释和立法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同质性,都是在续造宪法和创造规范,所以在德国和法国都有学者认为抽象宪法解释是一个立法环节。但是,在德国宪法法院制度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下,二者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宪法解释的机关和立法机关是不同的两个机关,而在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体制下,二者的区分就会变得模糊。这也被学者们看作是我国宪法解释实践无法展开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笔者看来,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才能解决这一问题:(1)原理,中国的宪法学家必须以足够的智慧的创新精神,在中国的宪法文本下创立一套区分宪法解释和立法的理论;(2)机构,必须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职司宪法解释的专门机构,直接承担释宪职能。(现在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在地位、职能等方面都不足以承担这项职能;)(3)程序,必须就宪法解释的事项、提议、审查、决定等建立专门的程序。如果宪法学者的研究最终证明在现行宪法的框架下可以完成这些理论与制度建构,中国宪法解释的实践庶几有展开之可能。
  
【注释】  参见托马斯·杰斐逊. 关于对法条约的意见. 载梅利尔·D·彼得森编辑.《杰斐逊集》(上).刘祚昌 邓红风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452-453.
Letter from Thomas Jefferson to the John Jay (July 18, 1793),quote in http://press-pubs.uchicago.edu/founders/
Letter from the John Jay to President Washington (August 8, 1793), quote in http://press-pubs.uchicago.edu/founders/
如果考虑到约翰·杰伊本人的经历,他拒绝提供咨询意见的举动就显得格外耐人寻味。约翰·杰伊本人正是美国独立战争和建国初期最著名的外交家之一,在美国对英法两国的关系问题上是有着自己非常明确的观点的。他是联邦党人中亲英派的主要代表。在他拒绝了华盛顿总统的要求后,华盛顿总统发表了著名的《中立宣言》,实际上否决了美法同盟条约。而此后华盛顿任命的对英国和谈的首席代表正是约翰·杰伊,而1794年与英国签署的和约也被称作《杰伊条约》。也正是因为杰伊在外交上过于亲英,在《杰伊条约》中没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美国利益,导致国内的一片批评,最终葬送了他成为美国总统的政治理想。

这一事件中的另一个重要当事人,华盛顿总统的国务卿,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却坚定地主张总统应当领导宪法的解释工作。参见乔伊斯·亚普雷拜. 美国民主的先驱:托马斯·杰斐逊传. 彭小娟译.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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