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
物权法第
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该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目的同样也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一种外部可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如果一物上已成立物权,则在该物上不能再设立与之不相容的物权。因此如果物上的物权状况不存在可由外界察悉的征象,则第三人难免会遭受不测的损害。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将物上的物权状况表示出来,第三人从外部即可认识到物权的存在,从而依其意思决定是否从事交易,则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得到保护,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本质上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体现。
物权法的其他相关条文还确立了物权公信原则。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没有公信原则,则公示的作用必将大大地降低。公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在法律上就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的,该项交易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公信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因此一方面,第三人不必费时、费力地调查物权的真实情况,从而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第三人与推定的物权人从事交易时,不必担心物权移转后会有第三人对其物权进行追夺,从而保护了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
最后,
物权法第
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通过阻却原权利人物权的追及效力而使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同样维护了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由于此项制度的存在,第三人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必怀疑交易相对人财产的来源,也不必担心交易相对人为无权处分人时自己取得的所有权会为他人所追夺。
立法技术尚存提高的空间
虽然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看是符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但也要看到,鉴于种种原因,它也存在着以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