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交易的物权制度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物权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物权法第
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通过确认物权类型,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交换,而交换的本质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移转,交换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在具体的交换过程中,如果交易主体并不享有物权,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从经济秩序的角度看,市场秩序包括财产归属秩序和财产流通秩序。没有稳定的财产归属秩序,财产流通秩序也将难以维持。
物权法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其制定将会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法律基础。
其次,
物权法第二章分三节规定了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保障、促进交易安全,实现交易目的。一个正常的交易以某一交易主体享有某一物权为起点,至另一交易主体取得该物权而结束。在这一完整的交易过程中,不仅需要
合同法对其加以规范,而且也需要
物权法发挥其功能。
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合同形式,但这些合同仅为发生债的关系的协议,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是说,仅仅有合同还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或他物权的创设。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需要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由此可见,
物权法不仅通过确认物权变动规则从而确立交易的起点和终点,而且通过规定完结交易的条件影响交易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