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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与所有权编:市场交易的奠基石

总则编与所有权编:市场交易的奠基石


黄建中


【全文】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和第二编“所有权”是整个物权法的核心。这两编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说,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明确规定了对一切市场主体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也最大。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在我国,为了落实《宪法》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必要在“所有权”一编中根据主体对所有权进行类型化,这样自然就提出了是否要对各种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的问题。
  物权法之所以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产权的构建是市场的基本规则,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产权制度,必须建立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否认了平等保护,就等于否定了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认了市场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平等保护是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保护的平等不仅仅为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创造了前提,而且也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条件。此外,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源泉。只有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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