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骚扰行为的直接责任规则。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其特点是:第一,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在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形态的性骚扰行为中,无论是一般人作为行为人还是雇主自己作为行为人,其行为人和责任人都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性自主权的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性骚扰行为的替代责任规则。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是侵权替代责任。它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在性骚扰行为中的替代责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的侵权赔偿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显著特点,即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责任人,而不是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的性骚扰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赔偿义务主体体现了替代责任的特点,只能是替代责任人即雇主,而不能是行为人。性骚扰的受害人在替代责任的形态下,也只能向雇主请求赔偿,而不能向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请求赔偿。
在性骚扰行为人因自己的性骚扰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而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时,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取得向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追偿权,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向雇主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这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实际上是在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又产生的一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雇主,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性骚扰行为人。在这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赔偿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前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为受害人和雇主,行为人不列为当事人。第二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发生争议,可诉讼于法院,原、被告分别为雇主和性骚扰的行为人。
(三)性骚扰行为的补充责任规则。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数个请求权,且有顺序的区别,应当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性骚扰行为是由非雇员的第三人实施的,第三人和雇主要承担的就是这样的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1)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即非雇员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即雇主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第三人也不得向其追偿。(2)受害人在第三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即雇主请求赔偿。雇主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雇主的赔偿责任范围,就是第三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即第三人不能全部赔偿的,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的,雇主只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3)雇主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第三人的追偿权,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第三人有义务赔偿雇主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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