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意义
宪法稳定观之检讨
中国宪法学所理解的
宪法稳定性,即人们通常所说的
宪法稳定性,指的是
宪法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这种认识源于对
宪法形式上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一特征的逻辑推论,即认为
宪法较之于普通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往往不易修改,因而具有稳定性,故
宪法的稳定性就是指
宪法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亦有学者将
宪法的稳定性表述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不对
宪法进行较大的修改。[1]这种基于
宪法形式上的特征而得出的有关
宪法稳定性的认识,是一种形式意义的
宪法稳定观。笔者认为,形式意义的
宪法稳定观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没有揭示出
宪法稳定性的实质,基于形式意义
宪法稳定观而追求的所谓
宪法稳定性也只能是
宪法形式上的稳定。形式意义的
宪法稳定观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