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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的勃兴对行政法意味着什么?

  如果我们将第三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纳入行政法调整的范围,首先在微观上我们就必须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相应的改造,行政法关注的目光将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进一步延伸到具有公共治理性质的第三部门管理活动。其结果必然是,原先在行政主体理论中架构起来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及其改进型“承担行政任务的其他主体”都将受到冲击,甚至被放弃。在我看来,构建行政机关、“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恐怕从概念上比较周延、切合实际需要。行政主体理论的延展,促使行政组织更加开放,也必将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一系列制度带来连锁反应。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公共职能由政府向第三部门的部分转移,公共治理现象日益被行政法学者所关注,以及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以行政为核心的行政法结构是不是也将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英国行政法已经发生了移动。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英国行政法是以“行政为中心”,更加关注行政内的行为和决定的控制与促进问题,二十世纪下半叶是以“司法审查为中心”,更多关注合法原则、自然正义和合理在法院与裁判所的发展问题。八十、九十年代公共领域的改革,走向了一个反向,权力和裁量不仅授予各种行政机关,而且还流向了私人机构(private bodies)。行政法的关注也将随之转向公共行政的新形式(new form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促进和控制公共行为的新技术(new techniques of control and facilitation of public activities)。[27]
  我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也有类似的感触。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审判实践,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随着理论的不断深化,在行政法结构之中,出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法之间的分道扬镳。九十年代后期,对行政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关注的传统范畴之内,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程序,并进一步延伸到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非权力行政,以及软法(soft law)现象等等。行政法理论体系也显现出稳健的进步和较为成熟、稳定的结构。这从诸多差别不大的行政法教科书当中可以一叶知秋。那么,随着我们的视野进一步向公共治理领域的延伸,是否也会促成一种新的变革呢?我们将怀着激动与期盼的心情拭目以待。
  4、对第三部门的政府规制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
  有关研究表明,[28] 民间组织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与政府规制理念与制度滞后之间已经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大量的“非法”、但不见得不具有正当性的民间组织游离在法律的边缘之外。如何在“国家•社会•市场”形成的格局之中对民间组织进行适度的规制,同时又积极回应公众对结社自由日益高涨的需求?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应如何互动?彼此关系的未来走向如何?等等,所有这些的确是现代行政法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中国的第三部门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变化之中,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方式、范围和程度都处在不断摸索、博弈之中,在不断因时因势而寻求新的平衡当中。所有这些预示着,对第三部门的行政法研究,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研究,今天的结论或许在明天就是谬论,其研究难度可想而知是很大的。
  五、初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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