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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

  2.从拥有创意员工的创意企业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保护重点应在于对企业创作人员的管理和激励。如通过培训来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通过合同管理对创意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予以明确约定,与关键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等。当然,在加强管理之余也应注重激励,尤其要处理好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与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而从某种角度讲,这已不仅仅是企业管理手段的范畴,更是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要求,如我国专利法第16条中就明文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在创意创作阶段,政府或行业协会可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来向创作者个人或企业提供包括专利、已登记著作权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其不仅能便于创作者了解与其创作相关的已有作品、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情况,对自身创作的新颖性有较为客观的认识,避免重复投入和研发造成的资源浪费。还可以帮助创作者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使用等方式,将他人作品、专利中的思想与技术同自身创意相结合,最终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作品(产品),同时也促进了创意交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此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还能为及时掌握本行业技术变化和发展趋势提供便利,创作者通过对已有知识产权信息库的检索,可了解到类似作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侵权案例,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和公共福利角度来看,“创意创作”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宜过于严密,运用太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而应在保护权利人基本权益,保证企业基本生存、发展环境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创意互通互融环境,从而更有利于创意传播和营造良好的社会创新氛围。
  (二)创意作品开发和产品生产阶段(知识产权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作品开发和产品生产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首先在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诸法的综合运用与保护。
  目前,对于创意产业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的创意作品或产品(服务)虽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予以基本保护,但仍存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解决各类侵权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和完备性有待提高的缺陷。这一点在与计算机软件设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相关内容中显得尤为突出。如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就软件设计过程中经常使用、且纠纷日益增多的“数据库”的定义,以及如何判断作者是否在制作数据库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以此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基本依据,都没有明确说明。此外,因版权法只保护表现方式而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所引发的诸多法理分歧,以及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等也均是当前软件开发和生产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困难之一。对此,我们可尝试借鉴和运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中的一些思想和内容。如专利保护具有的强烈的独占性与垄断性,可使某项计算机软件被授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就无法取得专有权,这对于强调保护所谓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而非表现形式)的软件开发者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保障,也更能够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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