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说”持有的“毕其功于一役”理想,试图通过物权法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以能否达到该目的作为判断物权法是否违宪的标准,不但是期望过高,而且是不合逻辑的。常言道,“术业有专攻”,法律也是一样,物权法,就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发挥物的效用”的一般物权法,尽管能够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所作为,但毕竟“能力有限”,不可能成为“国有资产保护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通过制定单行的特别物权法,在产业政策、非竞争领域的准入等方面推进国有资产的壮大[55]。
2、特别物权法应该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是否神圣关键不在于是否写入
宪法或法律,而在于有没有人捍卫这国有财产所有权[56]。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学界近年来对于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认为
民事诉讼法总则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是开放性规范,也是授权性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渊源性的特点,它可以演绎为各种具体的方式,也可以表述为部分具体的方式,还可以暂时不表现具体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在此范围内可以创造性地行使监督权[57]。许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中缺少可以作为原告身份起诉的合法机关,要充分保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应赋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58]。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关注点应逐渐放在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上,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对侵害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行为进行民事司法追究[59]。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已经体现在了《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稿中[60]。
我们认为,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应属检察机关于必要时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6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当然也在此列[62]。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享有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发动再审的权利。检察院参与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不违背
民事诉讼法理,且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在我国还有着现实的紧迫感[63]。就目前世界各国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总的有三种形式:单独提起、参与提起和共同提起。考虑到公有财产保护缺位的现状,我们建议在特别物权法《公有财产法》中规定,公有财产受到侵犯而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下,赋予检察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公有财产和提请法院发布侵权禁令的权利,具体制度还需要民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进一步共同研究。
五、“为什么不制定民法总则?”——“二次违宪风波”的担忧
巩献田教授曾经质疑“为什么不首先制定民法总则?”如上文所说,这涉及到的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问题。《
民法通则》的许多规范实际上就是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总则内容在156个条中占的相对比例也是最大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在《
民法通则》中得到了体现。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总则”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了《
民法通则》之中,这从法工委2002年草案中的“民法总则编”与《
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的对比就可以得出结论。
尽管笔者通过本文已经论证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物权法都达到了“合宪性”的要求。只要坚持实质意义上民法的思维方式,从现在的法律体系构成情况来看,物权法乃至今后要颁布的民法典各编,暂时都不应该面临违宪的指责。但笔者也清醒的认识到,之所以能够不引起争议,只是因为《
民法通则》达到了“合宪性”要求,进而保证整个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物权法达到了“合宪性”要求。但这似乎并不能够完全排除和正面说服“违宪说”学者的其他直接针对《物权法(草案)》的指责,大有“打太极”之嫌。
可以预见,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到时候如果《
民法通则》保留,那民法将不会面临违宪指责,但却面临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如果重新修订《
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并对民事单行法进行重新编纂成民法典,则将再次面临今天的问题。从法工委2002年草案来看,“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方面不会有任何问题,但《
宪法》第
十二条如何落实,所谓“86年《
民法通则》的核心条款”是否保留,的确还没有确切的、让各方都能够满意的折衷方案。而这恰恰可能将再一次触动《物权法》合宪性问题的神经,甚至引发新一轮的“修宪风波”。笔者并非好于玩弄民法理论“打太极”之徒,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并非没有自己的看法,只是觉得这一次的“违宪风波”可能不过是一场早来的预演。民法典全部完成之时或许就是“二次违宪风波”兴起之日,这才是笔者所真正担心的,也是需要民法学界清醒认识和正视的问题。与其今日纠缠不清,不如先打“太极”回避,待到彼时列阵交锋,畅抒己见岂不快哉!
【注释】 巩献田:《一部违背
宪法的<物权法(草案)>》,下文巩献田教授的观点未作说明的,均引自该“公开信”。
参见吕娟:《法学界的“郎顾之争”——<物权法>“叫停”的背后》,《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2期。
参见郭松民:《物权法(草案)》有没有暗度陈仓,《记者观察》(上半月) 2006年第4期。
参见何忠洲:《百年坎坷<物权法>》,《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第9期。
纽约时报:《中国人大首次关注“社资之争”》,http://china.dayoo.com/gb/content/2006-03/13/content_2438341.htm。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