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违宪风波”的几点粗浅看法
(一)“违宪风波”本身的积极意义
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进行质疑的本身,虽与最终结论无关,但颇具积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了我国立法过程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物权法(草案)》得到的社会关注和反馈“几乎是史无前例的。”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9]。
第二,凸显了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意义。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法学内部的民商法学、法理学、
宪法行政法学学者进行了深入的交叉研讨;整个学界,经济学、政治学学者也都加入到讨论的行列中来。这样制定出来的物权法就会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的要求,而不会成为一部教科书式的物权法[30]。
第三,发现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可能忽略的问题是好事。有宪法学者认为部分民法学者在物权法起草过程有忽视
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31],这样善意的提醒对于预防“闭门造车”当然是有利无害的。从各国民法典起草经验来看,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等,予以确认。
(二) “对事不对人”——为“合宪性”探讨提供学术空间
由于“违宪说”已经不局限于巩献田教授等少数法理学者,尽管出发点不同,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而且与
宪法、民法学者积极的通过发表论文参与此次讨论不同,“违宪说”的提出者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32]发表观点,逐渐淡出了整个“违宪风波”的中心,更多的讨论集中到了如何解释
宪法和合宪性的判断标准等学术性问题上来。讨论的风气上也逐渐实现了“对事不对人”,“违宪”也从“草案违宪”深入到了字句斟酌的“细节违宪”[33],这是正视《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前提,为“合宪性”探讨提供了学术空间。
(三)“矫枉过正”——跳出“违宪风波”看平等保护
如果跳出此次“违宪风波”,我们把目光投向“公开信”之前的“草案评议”相关论文。事实上,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说”与“三元说”,前者认为物权法中不应该规定所有制问题,后者坚持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所有制。而早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编中,就已经有了一次被“一元论”学者认为“前进了半步”的“平等保护”的折衷处理方式:由于该审议稿中既没有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没有采纳传统社会主义民法特殊保护国家财产的三项制度,所以说有所“前进”;因为其仍然保留了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第五、六、七章)的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中的分类法,也没有明确体现出“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精神,所以说只前进了半步[34]。如果把两次关于“平等保护”的论战联系到一起,我们会发现这次的讨论,可能是“一元说”与“三元说”争议的延续,大有“矫枉过正”的味道。“违宪说”学者可能根本不了解之前的“一元说”与“三元说”之争,“合宪说”学者可能更没有想到,辛辛苦苦论证、折衷的“三元说”居然被贴上了“违宪”的标签,反应强烈了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民法与社会主义”——“矛盾”抑或“耐人寻味”的组合
“违宪风波”让笔者想起了日本学者冈村司的旧作《民法与社会主义》。“民法与社会主义”,到底是“矛盾的组合”,还是“耐人寻味的组合”呢[35]?这是经历了两次“平等保护”之争,坚持“物权法草案”鲜明中国特色[36]的民法学者才能体味的“矛盾”与“耐人寻味”。焦易堂先生早在1930年便指出:“民法者,保护私人之权利,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者也。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其方法虽易,其目的则一。故研讨社会主义者,不可不顾及民法,以为改善社会之工具。而草拟民法者,尤不可不详考社会主义,以为立法之根据。……如无切实解决方法,则社会之永久安宁,终难实现!”[37]正确的认识《民法典(草案)》,特别是《物权法(草案)》中具体条文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关系,对于确保民法典起草的合宪性是非常必要的。
(五)“违宪说”的核心与《
民法通则》的“合宪性”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
宪法和《
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
宪法》和1986年《
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从“公开信”的副标题“——为《
宪法》第
12条和86年《
民法通则》第
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来看,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四大理由统一的“逻辑主线”:1986年《
民法通则》规定了“根据
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合宪;《物权法(草案)》无“根据
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对《
宪法》和1986年《
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的背离,因此违宪。其余的两点理由都是在这条“逻辑主线”不同分支上的展开。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民法通则》是合宪的。这可以说是20年来所有人的共识,也是“违宪说”和“合宪说”学者少有的共识。否则违宪的就不是“物权法”而是《
民法通则》乃至整个民法理论,这当然是所有愿意维护改革开放成果的人们所不能容忍的。如果这一看似无关痛痒的结论是成立的话,下文笔者就将以“《
民法通则》的合宪性”为基本依据,从民法学角度论证《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以求教于“违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