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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以“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为核心

  二、对“违宪风波”的几点粗浅看法
  (一)“违宪风波”本身的积极意义
  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进行质疑的本身,虽与最终结论无关,但颇具积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了我国立法过程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物权法(草案)》得到的社会关注和反馈“几乎是史无前例的。”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9]。
  第二,凸显了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意义。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法学内部的民商法学、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学者进行了深入的交叉研讨;整个学界,经济学、政治学学者也都加入到讨论的行列中来。这样制定出来的物权法就会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的要求,而不会成为一部教科书式的物权法[30]。
  第三,发现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可能忽略的问题是好事。有宪法学者认为部分民法学者在物权法起草过程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31],这样善意的提醒对于预防“闭门造车”当然是有利无害的。从各国民法典起草经验来看,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等,予以确认。
  (二) “对事不对人”——为“合宪性”探讨提供学术空间
  由于“违宪说”已经不局限于巩献田教授等少数法理学者,尽管出发点不同,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而且与宪法、民法学者积极的通过发表论文参与此次讨论不同,“违宪说”的提出者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32]发表观点,逐渐淡出了整个“违宪风波”的中心,更多的讨论集中到了如何解释宪法和合宪性的判断标准等学术性问题上来。讨论的风气上也逐渐实现了“对事不对人”,“违宪”也从“草案违宪”深入到了字句斟酌的“细节违宪”[33],这是正视《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前提,为“合宪性”探讨提供了学术空间。
  (三)“矫枉过正”——跳出“违宪风波”看平等保护
  如果跳出此次“违宪风波”,我们把目光投向“公开信”之前的“草案评议”相关论文。事实上,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说”与“三元说”,前者认为物权法中不应该规定所有制问题,后者坚持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所有制。而早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编中,就已经有了一次被“一元论”学者认为“前进了半步”的“平等保护”的折衷处理方式:由于该审议稿中既没有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没有采纳传统社会主义民法特殊保护国家财产的三项制度,所以说有所“前进”;因为其仍然保留了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第五、六、七章)的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中的分类法,也没有明确体现出“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精神,所以说只前进了半步[34]。如果把两次关于“平等保护”的论战联系到一起,我们会发现这次的讨论,可能是“一元说”与“三元说”争议的延续,大有“矫枉过正”的味道。“违宪说”学者可能根本不了解之前的“一元说”与“三元说”之争,“合宪说”学者可能更没有想到,辛辛苦苦论证、折衷的“三元说”居然被贴上了“违宪”的标签,反应强烈了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民法与社会主义”——“矛盾”抑或“耐人寻味”的组合
  “违宪风波”让笔者想起了日本学者冈村司的旧作《民法与社会主义》。“民法与社会主义”,到底是“矛盾的组合”,还是“耐人寻味的组合”呢[35]?这是经历了两次“平等保护”之争,坚持“物权法草案”鲜明中国特色[36]的民法学者才能体味的“矛盾”与“耐人寻味”。焦易堂先生早在1930年便指出:“民法者,保护私人之权利,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者也。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其方法虽易,其目的则一。故研讨社会主义者,不可不顾及民法,以为改善社会之工具。而草拟民法者,尤不可不详考社会主义,以为立法之根据。……如无切实解决方法,则社会之永久安宁,终难实现!”[37]正确的认识《民法典(草案)》,特别是《物权法(草案)》中具体条文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关系,对于确保民法典起草的合宪性是非常必要的。
  (五)“违宪说”的核心与《民法通则》的“合宪性”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从“公开信”的副标题“——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来看,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四大理由统一的“逻辑主线”: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根据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合宪;《物权法(草案)》无“根据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对《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的背离,因此违宪。其余的两点理由都是在这条“逻辑主线”不同分支上的展开。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民法通则》是合宪的。这可以说是20年来所有人的共识,也是“违宪说”和“合宪说”学者少有的共识。否则违宪的就不是“物权法”而是《民法通则》乃至整个民法理论,这当然是所有愿意维护改革开放成果的人们所不能容忍的。如果这一看似无关痛痒的结论是成立的话,下文笔者就将以“《民法通则》的合宪性”为基本依据,从民法学角度论证《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以求教于“违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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