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以“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为核心
王竹
【摘要】通过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笔者对“公开信”的影响和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不同观点进行了评价,认为“违宪风波”本身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学界对物权法草案的评论已经回到了正常的学术范畴。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为视角,通过考察《
担保法》与《
合同法》的颁布对《
民法通则》部分条文效力的影响,根据《
立法法》和基本法理,推导出《物权法》颁布之后《
民法通则》现有条文的适用规则。《
民法通则》的合宪性不容置疑,因此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也具有合宪性。《
宪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落实到民法上是物权保护问题,在《物权法》上直接照搬该条文面临立法技术难题,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立法技术上也均不具有对公有财产进行特别保护的可能,建议制定特别物权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来落实《
宪法》第
十二条。民法典全面完成后可能面临“二次违宪风波”。
【关键词】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
民法通则;合宪性;物权保护
【全文】
一、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与评价
(一)对“违宪风波”大背景“物权法草案”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草案)》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已经一年多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为代表[1],也有少数观点认为《物权法(草案)》有违宪的嫌疑。这在理论界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被称为“法学界的郎顾之争”[2]。有人质疑《物权法(草案)》有没有暗度陈仓[3],也有人在叹息中国《物权法》的百年坎坷[4],此次事件还引起了海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近十年来中国立法机关第一次面临“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争论[5]。随着时间的推移,论战的阵地已经逐渐从口头、网络、会议发展到了学术期刊,许多知名学者都通过撰写文章,深入论证,发表了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观点,并展开了正面的学术交锋,这都是“违宪风波”早期所未见的。事实上,《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问题,只是整个物权法草案乃至民法典草案学术评论的一个分支。考虑到我国民法学界立法建议稿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稿的特殊互动关系,笔者首先分学者和官方两条主线,对2000年后的历次“物权法草案”做一个回顾,作为本文讨论的大背景。
1、以学者草案的不断公布、修订为主线的回顾
1999年新
合同法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界的关注热点从
合同法移转到了物权法。随着梁慧星研究员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编》[6]和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7]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出版,中国民法学界出现了“草案评论”的学术动向。学界的评论首先是针对学者建议稿,后来评论范围从“物权法草案”扩展到了“民法典草案”,对象也从出版物逐渐延伸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公布的“打印稿”[8]。随后加入到被评论对象行列的草案还有孟勤国教授公布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9]和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10]。梁慧星教授[11]和王利明教授[12]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版了包括立法理由书的正式草案,此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13]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14]两大主流民法典草案起草单位经过1年多的准备,又分别于2004年底和2005年分编出版了包括说明、立法理由书和参考立法例的详细民法典草案,其中“物权法编”均单独成册。由于立法部门倾向于“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参见下文),2004年初之后,整个学界不在针对“民法典草案”而是转而集中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评论。
2、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及“物权法草案”为主线的回顾
在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全面审议后,作为“征求意见稿”发给地方人大、政府部门、法院和法律院系征求意见。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草案的肯定性意见不多,因此2004年1月拟就的“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说明》介绍:“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在此情况下,《物权法》立法被单独提上立法议程,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三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开始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收到上万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5]。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在三审和四审之间,2005年8月12日,巩献田教授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
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
宪法》第
12条和86年《
民法通则》第
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引起巨大反响。9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同志约见巩献田教授。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对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提出三点指示,胡康生主任10月22日在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将吴邦国委员长的指示具体化为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此后《物权法(草案)》的第五次审议未按预期进行,也未能提交2006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经过整整10个月的酝酿,2006年8月22日《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