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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探析

  
【注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1—174页。

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

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9页。

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1页。

路易斯·亨金著:《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页。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须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须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须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见王和雄著:《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页。

A.J.M.米尔恩著:《人权哲学》, 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

Private property Right and American Constitution,New Haven,Conn,1977.转引自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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