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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标准

社会和谐: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标准


方世荣


【全文】
  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当前对于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具有新的时代意义 
  罗干同志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他指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此为标准来检验。”肖扬院长也提出:“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当前对于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具有新的时代意义,并将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其中社会关系的和谐最主要应当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具体讲,就是处理好政府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关系。对此,行政审判毫无疑问是具有重要作用的,行政审判可以通过及时审理解决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来化解矛盾,实现双方关系的和谐。以这一标准为指导,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就应当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新的措施,创造性地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一,要拓展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制度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合法有效途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类行政纠纷,行政审判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二条的规定,除了依法受理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外,还应积极慎重地受理涉及公民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案件。
  第二,简化程序,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行政案件久拖不决、重复多次裁判等情形,都会影响行政审判构建和谐社会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行政审判需要积极探索行政诉讼中便于行政纠纷及时解决的程序和制度,例如:完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制度,使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能及时解决;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的处理新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在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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