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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下动植物检疫制度的价值冲突

  (二)在出口方面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我国应及时将有关成员新近发布的SPS措施翻译成中文并向社会公告,以使我国有关方面按照其规定进行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确保我国产品顺利出口。同时,我们还也应加大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正确理解和掌握WTO规则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从而确保对国外SPS措施的分析、判断和应变能力。我国有关企业应该经常关注“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了解各国有关SPS措施的最新咨询,以指导企业的生产。我国的很多产品经不起日益严格的检验检疫,如我国出口的食品中,屡屡被查出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严重不合格,或者含有其他有害物质成分。这一切问题都出在自己身上。因此,我国的有关企业要苦练内功,以质量求出口,努力打破进口国SPS措施所形成的壁垒。在我国的农产品达到国际标准之后,如果发现某国采取了不符合WTO规则的SPS措施,我国就应该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的出口利益。
  (三)在进口方面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进口的农产品卫生与否与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作物病虫害防治关系密切。因此,我国应该根据有关国际标准,采取SPS措施,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这样,既保护了我国人民、动植物的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也保护了本国市场。当然,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我国人民、动植物的安全,而不是保护本国市场,正如本文所体现的安全价值高于一切的主旨。
  
【注释】  作者简介:黄文旭(1982—),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参考文献】[1]“入侵生物再起祸端”,国门时报网站2006年9月4日,http://www.cngm.org,2006年9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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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辉.贸易与健康: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864,2006年9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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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冰.《SPS协定》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8]欧福永、熊之才.WTO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评析[J].当代法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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