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WTO框架下动植物检疫制度的价值冲突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4条:“对于不属于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利。”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技术法规的一种,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SPS协定是对GATT1994第20条(b)项的具体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而制定的,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SPS协议由前言、正文14条共42款和3个附件组成。SPS协定第2条第4款规定,符合其规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符合各成员根据GATT1994有关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第20条(b)项的规定”。SPS协定确定了八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符合科学依据、必要性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协调原则、等同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2]
  (四)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SPS协定第3条第2项规定,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与本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SPS协定力倡成员方在实施检疫措施时采用国际标准。其在序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方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或区域组织。SPS协定在第三条第一款更明确规定,各成员方的检疫措施应基于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如果其他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与这三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不同或发生冲突,以这三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为准,除非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这三个国际组织的标准没有给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以足够的保护。
  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存在价值
  SPS措施的实施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存在价值。首先,在社会方面,通过预防危险性疫情的传播和其他各种影响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有力地保护了各国人民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证了正常的生活、生产条件,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发展;其次,在经济方面,尽管SPS措施实施本身也需投入很高的经济代价,但与疫情传播将引至的灾难性损失相比,其效果与付出却不可同日而语。无数的历史教训证明,各种传染病、虫害传入容易消灭难,而加强检验检疫防患于未然,不仅能够有效地抵御各种疫情的传播,而且符合最大经济效益原则;再次,在生态方面,SPS措施是维护境内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防止由于外来疫情的侵入而出现正常的生态失衡,并由此导致疫情大流行的严重后果的有效措施。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某种平衡,如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特别是对于现代化的农牧场,那里集中种植、饲养着单一的、数量巨大的动植物群体,由于新的寄主作物、家畜、家禽缺乏抵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在此意义上,SPS措施也是一项保证生态环境优化所必须的防范性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