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平衡论的背景、方法、范式和标准的思考

  妥善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凡属于能够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即属于公民的私权范畴,政府不宜介入;虽然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但通过社会自律的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也不宜介入。即使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都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只有在有利于促进公民权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允许政府适度干预,以真正发挥的行政权对公民权的服务功能。
  3、以平衡论精神构筑的法治政府,又应当是中立政府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应当始终注重通过行政权的行使达成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行为与后果相适应的状态,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为每个社会个体潜能的充分发挥提供同等的机会。为此,必须强调政府管制中立的要求,平等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现在,在政府管制机构中立性问题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一个方面,管制机构利益化倾向导致难以中立,如有的管制机构同时又是被管制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与被管制行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这种利益的纽带决定了其实施的管制很难公正;有的管制机构根据管制对象所有制身份的差异而施以不同的管制方式,压抑非公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发展机会,人为造成国内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有的管制机构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与管制地域的利益关系紧密,这种情形同样造成了政府管制偏离中立的坐标。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到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招商引资政策和习惯的影响,在现实当中管制的天平往往朝着国外和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倾斜,不能做到在国外、境外投资者与内地投资者之间的中立与平衡。
  要真正消除上述不合理的现象,必须大力倡导中立政府。具体来讲,一方面是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割断管制机构与被管制行业和地域的利益脐带;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完善相关法治环节,切实确立“平等待人”的新国民待遇观念,防止行政主体偏离中立的坐标。
  4、以平衡论精神构筑的法治政府,还应当是责任政府
  长期人治社会中形成的以法为器的观念,对现阶段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甚大。尽管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是它们通常规定行政主体一方权力的内容较多,规定相对人一方权利的内容较少;规定行政相对人一方义务的内容较多,规定行政主体一方责任的内容较少。法律、法规执行的状况不佳,行政主体往往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致酿成十分普遍的“法律白条”现象。这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严重不相对称的情况,显然是与平衡论精神背道而驰的。为此,必须在依法赋予政府机关相应的行政权力的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启动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权力交给相对人一方,从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提供了博弈的平台,并最终促进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抽象的平衡走向现实的平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