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法治政府:思路和对策
鉴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按照平衡论的理论重构我国的行政法治架构,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政府,要更加关注对行政主体一方的规范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误区,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力争在较短时期内达到较高程度和较高水平的政治文明状态。
1、以平衡论精神构筑的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有限政府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权涉及的范围过于宽泛,政府机关的职权来源,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往往还可以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方式自我授权,或者通过内容模糊的“三定”方案拓宽职权,职权法定的行政法治观念十分淡漠。其结果就是,政府机关在帕金森定律的驱使下,到了无所不可问、无所不可管的地步,干预着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当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实践当中,政府职能定位不明,无限制地介入和干预经济活动,甚至直接进入市场充当竞争主体、与民争利,导致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身份的混淆。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坚决地实行职权法定,明确凡是法律法规未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得行使,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老百姓从事的事项,老百姓都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摒弃以改革需要为名主张“突破”法律法规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和做法,禁止行政管理部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自已给自己授权的行为。
2、以平衡论精神构筑的法治政府,其次应当是服务政府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理论侧重强调对相对人的管制和约束,忽视行政权服务于公民权的本来属性,这就必然要求促成管理型政府尽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做到这点,需要在秉持有限政府目标的同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其重点又在于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按照
宪法的要求,政府作为受托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政府职能的设定理应由公民决定,政府职能的制约理应由公民进行,政府职能的实现理应由公民促成。政府除了作为法定的利益保障外,不能享有保护公民权以外的其他职能,不能为了抽象的集体权利而损害公民权,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公民权。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是人们从事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平台。市场经济则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资源、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四个关键要素。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意志自由(包括市场准入的自由);市场资源的配置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市场规则要反映协调市场主体行为的需要,减少整个社会交易总成本,最大限度地促成社会交易;市场违规行为受害者都有权借助于市场矫正机制,纠正市场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信用,恢复市场秩序。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就必须尊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要素的作用,不能越俎代庖。三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要认真研究、明确界定政府与社会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凡适宜通过社会自我调整来解决的问题,交给特定的社会组织来负责。在这方面,尤其要注意赋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以独立于政府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有权利和责任,绝不能使它们成为受政府机关直接控制的“二政府”,变相地延续旧的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