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不同属性,确认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必须对行政权力结构加以重新调整: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方面,要遵循民主的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包打天下,不能为了自己的方便而行事。事关行政权范围和内容的制度设计,必须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参与,理性决策。制度当中既要反映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合理需要,更要体现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面,要遵循互动的原则,通过告知、政务公开等办法,解决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申辩、陈述、听证、质证等办法,赋予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克服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一方积极、一方消极或者双方消极的现象;通过对话、谈判、妥协和自治,体现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要求。 [10]
(三)行政权力的目标,既要实现公平,又要确保效率。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不是强求在这一对矛盾的范畴中加以无原则的调和,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条件,针对不同的行政关系合理侧重于其中之一。比如,重大决策行为(如立法活动)一般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产生效力,相对于其生效期间而言,决策行为具有较高的效率特性,因此按照平衡论的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就要更加强调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各方利益,从而侧重于实现制度公平,以保障公民潜在长期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行政应急措施来讲,由于它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平的理念,着眼于遏制社会动荡和自然灾害给公民既得利益的损害和风险,因此可以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效率原则,以保障公民现实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从静态权力到动态关系——平衡论的范式转换
范式是人们认知客观世界过程中,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式。一种范式与其说是精心设计出来的,不如说是不断演化而来的。一种范式的形成需至少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从语言角度看,构成认识范式的用语从流行用语转换成固定用语进而形成无需证实或者证伪的信仰;二是,从私人(个人或者组织)的角度看,其行为以该种范式为参照系,进而以此为行为规则,并且在遵守上具有不可质疑的标准化性;三是,从政府的角度看,范式已经演变成为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价值尺度,并且政府愿意或者自觉地推广该种范式所形成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理念和方式;四是,从功能上看,范式既是范式进一步发展的起点,又是特定时期和条件下社会关系的原则规范。[11]
平衡论理论对传统行政法理论的行政权范式转换,体现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以静态的行政权力观察问题,而平衡论则力图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关系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把握。这一转换要求传统行政法理论范式的各个环节有所增减,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