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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衡论的背景、方法、范式和标准的思考

  控权论以权(行政权)为恶,视之为洪水猛兽;管理论则谓行政权为相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权力。因此,控权论与管理论尽管立论各有不同,但是它们却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将行政权作为体现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以强力施加于相对方的以强凌弱的绝对权威。
  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的这种狭隘理解,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总是主动的一方,而相对人要么接受管理、要么事后反抗,总是被动的一方。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即使如控权论那样强调把行政权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也难免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会被行政主体利用其地位优势侵害相对方的权利,而在许多情况下仅凭相对方的消极低抗又很难充分保障相对方的自由权利。这种情形,进一步加深了控权论者“权力至恶”的观念。然而,人们不知道造成权力滥用而无法有效控制的原因,并不是权力具有“至恶”的本质,而是传统理论首肯或者默认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不平等的地位,从而为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了可能;同时,在制约机制上,人们又只关注对行政权静态的约束,而未从动态(行使过程)上加以调控,从而直接导致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的失衡状态。不难想象,如果不从这解决这种权力-权利配置的失衡状态着手,我们将永远难以摆脱既离不开行政权又倍受其侵害的两难境地。
  然而,解决行政权与公民权配置的失衡状态,必须注意到行政权与私法上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本质。私法上的权利,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最终归属者与权利的行使者是同一个主体。行政权则属于公权性质的权力,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均来自于公民权,由于公民权的让渡而形成,并且它最终归属于公民(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必须受制于公民和服务于公民,因而由法律所确认的公权最终归属者与权力的实际行使者是相对分离的,存在所谓的政治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一点,正如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所言,在法治社会里,“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都能行使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 [8]
  行政权由于具有公权的特性,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享有某种优益地位。然而,在普通人的眼中,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是隐含的,行政权的优益地位则是明显的,并很容易在忽略行政权最终归属于公民权的前提下得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地位不平等的结论。对此,必须按照宪政要求,从观念上纠正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地位不平等的假设,还其法律地位平等的本来面目。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行政权力结构的失衡,凸显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中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另一面,发挥行政权保障和促进公民权的宗旨,防止或减少政治制度“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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