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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衡论的背景、方法、范式和标准的思考

关于平衡论的背景、方法、范式和标准的思考


方军


【关键词】平衡论 行政法 理论
【全文】
  自从平衡论理论提出以后,这一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学说“无疑是当今行政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自1993年至今经久不衰,成为热点中的热点。”[1]许多学者为这一理论体系的构建付出了心血,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平衡论提出了疑问。归结起来,对于平衡论的质疑主要有四点:一是,平衡论是学者臆造的纯理论构架,这一理论体系本身是模糊不清的,其对立模式“控权论”和“管理论”是平衡论学者为了立论而创制的;二是,平衡论的论证方法是粗糙的,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远次于诱发问题的能力;三是,平衡论存在实证意义上的欠缺,难以从“行政权与公民权应当平衡”的规范性问题转换成“行政权与公民权可以平衡”以及“怎样平衡”这一实证性问题,因而淡化了现实指导作用;四是,平衡论的体系无明确标准可供把握,因为它所主张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包括同一主体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外在对应物。[2]笔者认为,部分学者对于平衡论的批评,尽管本身内容未必见得正确,但是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平衡论理论需要进一步阐述和明确的思路。因此,笔者试图根据自己对平衡论理论的理解和思考,重点对平衡论产生的背景、运用的方法、范式转换规则以及平衡论的标准加以阐述,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纾解对平衡论的质疑。与此同时,笔者还从实务的角度,就运用平衡论理论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问题,提出若干初步设想,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平衡论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任何一种新的具有科学价值的理论,都有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一些对平衡论持批评态度的学者,认为平衡论所针对的“对立理论”管理论、控权论是臆造的,因而平衡论本身也是臆造的结果,这种观点如果不是出于对行政法发展历史的漠视(或者无知)的话,那么恐怕就是为了充当批评者而去批评平衡论。因为管理论、控权论本身都是对特定时期和特定历史条件下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发展状态的高度概括,尽管不同的人对是否采用这两个术语可以有不同的偏好,但是它们所概括的两类不同的法律状态,却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实在,而非杜撰出来的。对这一点,批评“管理论”、“控权论”的人看来既没有否认也无法否认。[3]因此,从正视行政法发展历史的角度出发,我们就能看到,平衡论的产生,是具有其客观必然性的,它既是克服传统行政法理论缺陷的需要,也是总结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实践的结果。
   (一)平衡论的产生,是弥补传统行政法理论的缺陷的需要
   援用平衡论理论的归纳方法,传统行政法理论可以归结为控权论和管理论两大派系。这两大理论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言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现代行政法实践中已暴露出其根本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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