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行政争议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行政行为审查机构的裁判活动必然要对这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衡量,在此基础上划定不同利益的边界所在。利益衡量意味着承认现代社会法律的不确定性,并据此赋予行政行为审查者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体现在法律解释、事实认定和结果选择等各个环节。行政行为审查者进行利益衡量,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作为前提,以专业能力作为保障,以法律人的本性作为激励。只有如此,行政行为审查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才可能是适法的、妥当的。
【注释】 [1]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有的学者将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合称为行政救济,这主要是出于救济的标的是行政行为的考虑。同时,也有许多学者从救济的主体出发,将行政审查称为行政救济,而将司法审查称为司法救济。可见,行政救济存在广义狭义之分。为避免用语上的混淆,本文将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统称为法律救济(这也是西方许多学者的做法)。此外,德国法律学者认为,行政审查(复议)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都是要式程序的法律救济机制,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非要式救济,但非要式救济或对申诉权的答复(因缺乏调整性特征)并不是行政行为。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台湾学者则认为,在诉愿与行政诉讼之外,人民对于行政机关有所申请或陈述时,采取申请函的方式,如人民对该机关所作行政处分表示不服,请求救济,此为申请(实即申诉),申请为非正式的救济方式。限于本文的意旨,在论及法律救济时只包括要式救济,而不包括非要式救济;在论及法律救济主体时则一概表述为行政行为审查者(或审查机构)。参见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0页;张家洋、陈志华、甘国正:《行政组织与救济法》(国立空中大学用书),2000年2月修订版,第450页。
[2]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3]参见梁慧星:《裁决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4]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页。
[5]案例材料来自吉林信息港2004年2月5日转载《商务部卷入行政官司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谜局》,原载北京青年报,http://www.jl.cninfo.net/cgi-bin/news/2003/view_cj.pl?datatable=b_0…
[6]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7]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8]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页、第255页。
[9]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10]参见兼见一、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11]梁慧星:《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2]粱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13]应当注意的是,自由心证与利益衡量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同时笔者认为,二者也不是毫无联系,事实认定中并不能排除利益衡量的因素,因此似可尝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审视证据的审查和采信。行政行为中审查中的利益衡量与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密切关系,据杨建顺教授介绍,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法学都曾就包括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在内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展开过讨论。所谓要件裁量,亦称判断裁量,是指对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进行解释以及将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进的裁量。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是裁量的要素之一。参见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15]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16]参见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适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17]修艳玲:“法律推理和利益衡量”,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第14卷第2期。
[18]法治斌:“行政法律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载翁岳生《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26-227页。
[19]转引自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注1。
[20] 加藤一郞:“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21] 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383页。
[22]十六世纪英国大法官科克语,转引自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8页。
[23]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50页。
[24] 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