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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民事诉讼法学

  “法”需合情、合善,即需人性化,具有合目的性。“法律乃善良正义之学问”。“法律的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人,让人各得其所”。
  “法”需合理、合真,即需合理化,具有合规律性。“法之理乃法之魂”。“法律尊重自然秩序”。“判决应被作为真理来接受”。
  法之“美”是情、善与理、真之统一。[4]“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这种统一,就是美的本质和根源。”[5]“法律悦纳衡平,渴求完美,规定正义”。
  “法”融情、善、理、真、美于其里,以达“安人”,即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来维护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预防和消除侵权发生,给人以自由、公平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如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
  三、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融情、善、理、真、美、安于其内里,而成为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美之学。换言之,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又是以民事诉讼经验(知)、民事诉讼哲学(道)、民事诉讼科学(理)和民事诉讼艺术(美)为其主体内容。
  作为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的知识系统,即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所产生的专门概念、命题和原则组合成民事诉讼知识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和“诉讼经验”。
  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可以教授我们如何分析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或者法律家的思维方式;可以提升我们如何确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改革的能力。
  作为精神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诠释如何运用正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还公民以自由、公正与安定的社会秩序;传播民事诉讼当中蕴涵的人文精神。知识、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故需精神之学,即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合情、合善、合安。[6]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之统一为美之学。作为美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文质彬彬”,美在“文”(外在形式),美在“质”(精神内涵)。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智慧、精神与美相互融合,经验、哲学、科学与艺术相互交融。
  “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荀子曾说:学法律不能将之当作“械学”来学,而应学“法之精义”,对此精通,才可“以浅持博,以一持万”。我们应当结合现代法治精神、正当程序保障,来理解并享受民事诉讼(法学)所内含的情、善、理、真、美、安。
  我们应当从现代诉讼观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来理解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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