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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民事诉讼法学

享受民事诉讼法学


邵明


【关键词】享受;民事诉讼法学
【全文】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享受”民事诉讼法学,即享受其蕴涵的“道”、“情”、“理”,享受其透出的“真”、“善”、“美”,享受其形成的“安”。
  一、大学之道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大学》之“三纲领”是:“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系实现“三纲领”的步骤。
  格物,即明白事物的道理。致知,即求得真知,理解情理。诚意,即心意诚实,毋自欺,要慎独。[1]正心,即心不妄动,不生邪念。[2]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之目的是“修身”,即修治自己的品德习性,“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大学之道”,依据孔子“政为大”,即为政之道。“政者正也”,“正己正人”。正己即修己,亦即修身。“修己以安人”。正人即安人,亦即“齐家、治国、平天下”。现今,安人即立业、齐家、治国、平天下。
  汉陆贾云:“《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大学》和《中庸》,一言以蔽之,曰“持经达变”。熊十力说:“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经”即常道,为不易之原则。“权”是权宜应变,为变易之措施,即所谓的“变通”。
  所谓“持经达变”,是指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恰到好处,方为中庸之道,亦即“权不离经”、“万变不离其宗”。离经或离宗的权变,实为乱变、妄变。变中有常,方能变而不乱。
  二、情理法、真善美与安人
  “情理法”,以情为先,所重在理,理居中为“吉”。[3]在中国,“情理”并称,“法理”并谓,可见情、法均需理,所谓“由情入理”、“摄法归理”。“徒法不足自行”。法需融情、善,理、真,美于其内里,以“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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