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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与世界观——在上海律师沙龙的讲座

  司法权的政治地位贬到这个份上,这样的政体不叫法西斯,我就不知道什么叫法西斯了。这样的国家不叫警察国家,我也不知道什么才叫警察国家了。
  最后,思考以裁判权为中心的宪政体制在中国的可能性,我就谈自己对近期中国政体变迁的两点观察。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已经开始争夺未来政体转型之后的制度角色了。以及在这个争夺中,最高法院已经不堪一击。我把今日的政体,称为“一个恶汉三个帮”。恶汉是谁就不说了,是谁谁自己站起来。三个帮呢,一个人大,一个政府,一个法院。这三个就是宪政模式中的三权。共产党在技术上,必须借助这三权。尤其在文革之后,有一个逐步借助三权的的趋势,不得不如此。因为他的合法法面临崩溃。尤其在64之后和全面市场化之后,借助三权的趋势更加明显了。这个趋势一直持续到现在。我们一般把这个趋势叫法治化。中国人说话都很文雅,什么叫法治化,就是“三权起来,干掉党权”。共产党的“三个代表”理论,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去理解,他拐弯抹角想说的,就是让我来代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吧。就像一个恶汉,养了三条狗,三根绳子都牵在自己手上,一根都不想放。想咬人的时候,就让三条狗相互配合,分工合作。
  但最近十几年的社会进步,就是人大、政府和法院,这三家村都在茁壮成长。当然政府膨胀得最快,但政府的膨胀在观念上没有正当性。人们普遍的希望,是通过立法权的崛起,或者司法权的崛起,两头夹击,去限制政府权力,然后三权协作,或者等待地方和民间的势力,或者参与逼宫,最终在某个时候干掉党权。这就是未来政体转型的一个大概。这个大概一定会发生。但人大和法院,一旦当党权衰落了,谁才是老大呢?这才是中国未来政体转型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
  一种模式,就是法院的裁判权在三权分立中占据一个消极的但却是最高的位置,成为一切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最高法院的意思,不是说在所有法院里他是最高的,而是说他在这个社会上是最高的。这是我推崇的美国的宪政模式。国家不要赶走了共产党,又走到另一条“人民主权”的偶像崇拜的路上去。这也是国内自由主义学者比较主流的一种倾向,我想这也是“法政系”的主流理想。另一种模式呢,就是立法权最大,人大开始来牵这个狗绳子,一个至高无上的议会,成为国家主义的继承人。这是很多体制内学者比较主流的一种倾向,比如蔡定剑他们,拼命要把人大变成另一个共产党。而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如果走到“人民主权”的落实即一种议会主义去,也是很可怕的。我坚持的宪政主义,只能是以裁判权为中心的,我叫做“司法宪政主义”。这与诸位的价值理想和职业立场也是一致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看到最高法院也在努力,他一直通过司法解释的技术,很小心的抢夺着法治化过程中的主导权,也积累未来从政治图景中的边缘地位向中心移动的政治合道性的资源。人大一个法律出来,也许200条,我一个司法解释出来,可能就有400条。现在管不管用不要紧,共产党垮的那一天管用就行了。法治化需要技术和权威的积累,总不能到了那一天才哗哗的出来吧。甚至有时一个法律在人大那里长期窝出不来,最高法院就干脆自己制定司法解释,替人大立法。
  你可以说政体改革还没有开始,但最近几年也有两个很微妙的政体变迁的征兆。多数学者和评论家都比较忽略,或者故意不说。
  第一个征兆是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国家主席”条款的修订。当时几乎没有引起多少评论。只是给国家主席的职权加了6个字,“其他国事活动”。原先宪法中的国家主席,在理论上我们叫“虚位元首”。他的职权就是清清楚楚的列了那么几条,如根据人大决定宣布战争,和平,紧急状态,接受外国使节等。没有任何兜底的补充或一般性的定义。这是一个完全的“虚君”,理论上比英国女王虚得更彻底。因为女王还有许多习惯法上的权力,只有一直克制没有行使过罢了。但04年修宪开了一个口子,“其他国事活动”。这是什么意思啊,宪法上的“虚位元首”是不是要走向“实位元首”?这么严重的政体变革,瞒天过海就改成了。所有学者都装着不知道。你知道以前共产党的党魁,是不兼任国家主席的。那时的“国家主席”的确比较虚。但江泽民以后,因为权威不够,怕镇不住台面,就似乎形成这十几年来兼任国家主席的惯例了。那么现在胡锦涛是“国家主席”,你怎么评价他的地位?从宪法体制上讲,他是虚位元首。但他是共产党的总书记,所以他是不折不扣的实位元首。党国合一的好处,就是虚虚实实,你想看清楚,就看得你喷血。这就像武侠小说一样,把内功注到一个家伙身上去。共产党快要死了,就赶快把几十年的功力,注入到一个穴位里去。这个穴位就是“国家主席”。各地的党委书记纷纷兼人大主任,也是一个意思。共产党不是没有考虑后事的,凡是专制者都有一个特点,就是一定提前为自己修坟墓。共产党对政体变迁的想法是什么呢,至少胡锦涛的想法和台湾一样,想走法国的“超级总统制”的模式。就是不被嵌在三权分立当中的总统制,而是高于三权之上的总统制。这种总统制通常叫“半总统制”,但到最后一定是超级总统制。
  这种政体的特点,就是不但不放弃一个完整的“人民主权”的国家崇拜,而且舍不得放弃一个完整的象征。我曾请教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和曾经作过宪法委员会主席的巴丹戴尔。为什么法国不能接受对议会的“违宪审查”?为什么不把宪法委员会对法案的事先审查,改成可以针对法律的、可以由公民个人提起的事后审查?巴丹戴尔曾提过这样的议案,但没通过。他们的意见是,因为法国人还不能接受对“人民主权”的任何割裂和对完整性的否定。“超级总统制”也是一样,法国人的国家崇拜是近代以来的始作俑者,他们不希望像美国那样,找不到一个家伙,可以站在那里代表整个国家,成为国家主权的品牌代言人。胡锦涛的修宪,表明他的B计划可能就是走法国的路,这是我坚决反对的道路。
  第二个,是人大忍了很多年,终于对最高法院动手了。他借着全社会都呼唤违宪审查的舆论,给了最高法院正面的回击。05年12月20日,大人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审查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其中要求“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和审查”。最高法院显然没有一点反弹力,所以06年紧接着又出台了《监督法》,正式确立了人大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权。换句话说,明早起来一旦没有了政治局,这个社会的最高裁判权已被议会抢到手中了。人大公开宣布三权之中我最大。等老头子死了,家产都是我的。这件事比前一桩更严重,因为换个国家,这已经导致宪法危机了。人大的意思,就是要求重新洗牌,当然这只是一个政治期权,老头子还没死呢。人大的意思,不是否定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而已,而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司法权的性质。他的意思跟共产党一样,就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种叫做独立的司法权的玩意。
  宪政和法治社会最起码的一点,就是承认法院的裁判权,法院有权在一个具体的法律争议中去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且有权判断什么是法律争议。这是司法权的题中之义,不承认这个就等于不承认司法权。你可能说,目前宪法里规定全国人大有宪法解释权。就算是这样,但除非人大自己亲自去审理案件,否则他的一切立法(包括宪法)和一切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只是一个文本而已。一个法律文本仍然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去解释和适用。而不是说,法院的解释又要拿回人大去重新解释。那人大的新的解释文本,是不是又要在具体场合的适用中被法院再次解释呢?
  结果就是,如果你要法院,你就必须承认,法院是这个社会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判者。这就是民主与宪政的差别。否则你干脆不要法院好了,你自己作法官好了。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就是这么干的,议会自己做法官。共产党也是这么干的,政治局就是最高大法官。多可怕的一个前景啊,就算我们等到共产党完蛋了,我们也可能退回到比古希腊还不如的政体中去。所以我说,扶持全国人大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就是扶持下一个共产党。“最高权力机关”,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专制主义的,就是反法治的,在一个基督徒的立场看,就是对国家的偶像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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