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责任能力的有无,决定了该主体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有责任能力者,具备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无责任能力者,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实体法中,如主体无民事责任能力,无论发生任何情形,法律都不得为其设定任何民事责任,包括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诉讼法中,只有具备责任能力的才能充当被告,进而在司法判决中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主体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在于确定立法中能否规定由该主体承担实体民事责任,司法活动中可否判令其承担实体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不取决于主体有无认识能力,而取决于该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就意味着,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承担民事义务之资格。法律上的民事义务,作为一种规律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来实现。但民事义务毕竟是法律义务,它与道德义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民事法律义务,义务主体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作为民事义务得以强制履行的保障。民事义务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彼此间相互依存。有民事义务必有民事责任。如果仅有民事义务而无民事责任,则这种义务必将因为没有强制的保障而被虚化,演化成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义务,民事义务丧失其法律义务的本质。因此,主体具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意味着主体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准确地说,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了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违反民事义务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依照人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代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任何自然人,无论其本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的认识能力如何,也不论其意思能力之有无,也不论其财产状况如何,因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决定于其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逻辑演绎的结果。
  由此可见,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在理论逻辑上不能成立。这种观点错误地判断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价值,并未认识到,民事行为能力仅对判断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发挥作用,未清晰认识到,只有在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 力才有价值。民事行为能力只在民事法律行为的领域内发生作用。如果超出民事法律行 为的范畴,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没有被考虑的必要。尽管民事责任能力也涉及民事 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但并不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 任能力所涉及的领域远较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所涉及的领域宽泛。在民法的一切领域所产 生的民事责任,是否该由某一主体承担,都涉及到该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只有该主体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才有可能规定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缺乏对自己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进行判断的意 思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