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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蒂罗案看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

  三、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
  奥蒂罗案不仅反映了两种异质异构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折射出在英国法影响下,一些非洲国家在法律文化上的重大变迁。
  伦敦大学著名非洲法教授安东尼•阿诺特曾指出:“欧洲殖民国家的入侵,引起了非洲法律编排上一次本质性的革命,至今仍对非洲法律有影响。”①
  总的来说,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改造法律方面,非洲本土习惯法虽然经受住了英国法律和文化的强有力冲击,但英国法还是在诸多方面改变了本土习惯法。与此相关的现象有:财产法的变化(例如:合作的、不可转让的所有权逐渐变为个人的、可转让的所有权),地主与雇农关系的发展,可支付地租替代了传统的应付税款,传统家庭血缘关系逐渐破裂,减轻了个人对亲属的责任感,等等。其次,在创造法律方面,英国法弥补了非洲传统法的不足,以及由于新的商业经济价值所引起的习惯法的不适应。这是英国法在非洲殖民地富有创造性作用之所在,它包括引入了英国式的刑法、诉讼法、商法(如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和汇票法)以及调整本国数量未定的新的工薪阶层和劳工雇主新贵族之间关系的劳工法等。
  具体而言,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或者说非洲法在英国法的影响下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司法领域和民法、刑法等实体法领域。在司法领域,至少有3项重要的变化值得注意:(一)引进另一套法院体制,背离了传统的审判方式。 英国在非洲殖民地推行的是间接统治,其结果是产生了双重的或平行的法院体制。一方面有英国法院或称一般法院,援用的是英国普通法、衡平法与本地的各项条例。另一方面又建立了本土法院(又称本土法庭、非洲法院、当地法院等),通常情况下援用的是法院辖区内所通行的习惯法,只对非洲人有管辖权。②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诉讼当事人可由亲属或其他关系人代理出庭,即法官允许“原告或被告委托的丈夫或妻子、卫士或仆人、主人或同居者代替原告或被告出庭。”③纠纷主要是通过当地社会里的仲裁和谈判来解决的。英国人的双重法院体制导致了本土法庭的司法权、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逐渐地英国化。如本土法院的诉讼程序在理论上以英国法规的简译本为基础,每个法院都责成保存一定数量的记载审结案件的卷宗和重要判例,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成文步骤的适用,法庭成员的培训、法庭成员的最后选举以他们的资格而不以他们在习惯法的地位为基础等。(二)司法顾问运用“抵触条款”(there-pugnancyclause)①修改习惯法。 许多英国殖民地在殖民地政府内部任命了一位或几位特别长官来监督本土法庭的工作,这位长官通常被叫作“司法顾问”或“土著法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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