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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人权观

  二、“仁”之人性的人权基础。
  儒家张扬人的价值地位,重视此生的意义。“未能事人,焉能事鬼?”[16]“未知生,焉知死?”[17]人在此生的价值与追求离不开儒家关于人之“仁性”与“仁行”的解说,儒家关于人权的资格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仁”的界定。从儒家经典文本看,儒家的“仁”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首先,“仁”与人相关,“仁者,人也,亲亲为大。”[18]“仁者也,人也。合而言之,道也。”[19]儒家之“仁”乃是对人自身的理解,其关于自本,而非它本。其次,儒家之“仁”意指人的人性之“仁”,即人的“仁心仁性”。“仁,人心也。”[20]“仁,人之安宅也。”[21]人的这种“仁心仁性”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即“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22]“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23]正因为人的这种“仁性”的人性基础,使得人的平等资格诉求有了坚实的根基。“人皆可以为尧舜。”[24]人与人之间的根本人性差别是没有的,如孟子所说,“口之于味,有同耆焉;耳之于声,有同听焉;目之于色,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25]儒家关于人的“仁性”基础判断是平等的、普遍的,并没有等级差别或社会局限的前提预设。可以说,儒家的人之“仁性”观有着深厚的普遍平等主义的意蕴。从人权角度来看,儒家思想若单从这种“仁性”的普遍平等主义立场出发,是可以在历史演进中逼出人权概念的。儒家人权概念的阙如在智识准备上可以归结为人之“仁性”的道德性。以西方人权概念产生历史为参考,人权话语诞生与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诉求息息相关。而在儒家的视野下,“仁性”尽管是一种普遍平等的自然人性,但又是一种德性人性。而儒家在中和世界观下,又侧重于从人性的德性角度推演自己的智识思维理路,因而对于“饮食男女”及“匹夫匹妇”的权利诉求反而湮没于“道德主义”厚重的面纱之下,人权之道也就“费而隐”。另外,儒家的“仁”还具有“仁行”之意。如“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26],“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27]此种“仁”所指乃是依据“仁性”并成就“仁性”的“仁行”。儒家的“仁”既包含人本身固有的“仁性”,又涵盖践履这种“仁性”之“仁行”。二者的统一可谓人道,即为人之道。如“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28]儒家的“仁”学使得自我与他人、知与行、德与道等诸多冲突命题实现了和谐统一。
  三、“以民为本”的人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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