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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环境探析

  2、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商品购销中的“回扣” 是一个使用率颇高的词,而“回扣”、“折扣”、“佣金”经常容易混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区分了这三者。“折扣”是指购销商品时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支付价款时立即扣除或者是先支付价款总额再退回一部分,如德国专门制定有专门的《折扣法》,允许交易中给予顾客不超过成交总额百分之三的折扣。“佣金”(Commission)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如经纪人等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撮合交易而得到的报酬,折扣和佣金在商品购销中是允许的,但给予和接受折扣或佣金的交易双方必须采用明示和入账的方式。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回扣应当是指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付货物,而且暗中账外给予买(卖)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的钱物或其他利益。其中“暗中账外”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示,不入正规的财务账,最终落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的小金库。回扣实际上是对销售利益的非法再分配,佣金、折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的合法行为,不能把佣金、折扣当回扣。
  3、贿赂的内容是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财物即财产和物品,是直接的物质利益的体现。“其他利益”是直接物质利益以外的利益,包括间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前者如提供高级待遇、提供住房、进行经济担保、提供豪华旅游观光、设立债权等等。后者如迁移户口、帮助出国、调动工作、晋级、晋职、安排子女升学、提供性服务等等。
  二、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环境现状
  我国一直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之初,《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10)、《经济合同法》(1981.12) 和《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1986.06)等法律法规中就已对各类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此外,我国还在《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对商业贿赂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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