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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财产权保护——以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为例

  其次,我们还可看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还涉及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就本文所着重介绍的路卡思案来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意见的分歧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本来,在宪法判决中,大法官们意见分歧的存在并不足为怪,在西方许多国家的违宪审查实践中,宪法判断主体内部均经常存有各种不一致的意见。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述路卡思一案判决中的意见分歧,则可能提供给我们更多的警省意味。即使我们有朝一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甚至引入了判例制度的某些合理的机制,以便有效的保障宪法上的权利,还是要看到,像财产权这样的宪法上权利的保障,仍然需要面临艰深的理论和琐细的技术问题。也许当下不少的中国学者均希望从美国宪法的财产权保护规范及其运作实践中吸取一些对确立中国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有所助益的要素,但路卡思一案的判决显示:虽然人们笼统地以为判例制度更便于厘定抽象的宪法概念,但即使在这个较新的权威判例中,美国法院也没有彻底提供一个没有争议性的法理结论。有鉴于此,倘若我国真的能够在宪法上确立财产权的保护机制,那么,综合和总结各国宪法的有关规范、理论和实践中的经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宪法理念的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和技术,就成为下一个至难的课题。
  
【注释】  笔者对有关财产权宪法保障问题之研究的著述,始有《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载《法学》1999年第3期;其详篇《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所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以下;继有修订性的论述可见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以下;近有《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孙笑侠、林来梵、夏立安(编):《返回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以下所收。
前引拙文《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孙笑侠等编,前引书,第153页。
该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众所周知,根据美国宪法上有关人权条款的并入理论,第5条修正案的内容可被该条所吸收。
有关通过合同条款而对财产权进行间接保护的问题,可参见林来梵、胡锦光:《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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