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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定律与法律问题

  问题这样还没有完,比如原来分鱼的时候,都不愿要鱼头,鱼头没肉嘛,所以分鱼时按原来的规则分得鱼头的人分的块要大一些。随着科学发展,人们发现鱼头这东西好,很多营养成分都在鱼头上,而且味道也不赖,还能免吐刺之苦,同时还能分大块,于是大家觉得原来这样的规则不太公平,要修改。谁负责这个问题呢?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立法部门,出现了立法法
  可见,法律总是随着社会新情况的出现而不断发展的,都是为适用社会的需要而不断细化为新的法律部门。由此,我们看到,尽管执法的专门化仍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比无政府式的竞争要强多了,违反规则的人要受到处罚。处罚的度随违反规则的程度不同也有不同。比如只违反了交换鱼刺鱼头的规则只要赔一定数量的鱼头鱼刺就行了,如果再严重一点,可能除赔偿外,还要遭到行政上的处罚。如果影响到分鱼的基本秩序,则就触犯了刑法,不仅吃不到鱼了,还将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是被剥夺生命。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吃鱼第二定律:存在外界强制力作用的情况下,想吃到更多鱼的心理渴望及手段与成本付出成正比,与最终分到鱼的数量成反比。
  就此,我们也可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位同学超出自己应有的欲望,偷了别人一支钢笔,由于钢笔不值什么钱,所以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赔偿别人一支钢笔或仅是返还钢笔,但却在人际关系上付出了一定代价。如果是偷了一辆自行车,最后的结果不仅仅赔自行车和付出人际关系代价,还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以及一定数量的罚款。如果偷的是一辆汽车,结果除了赔偿外,还将面临牢狱铁窗之苦。这是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根据吃鱼第二定律,每当我们有违法之念时,一定要想到铁窗之内啃鱼骨头的情景。这一场景使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处罚,同时又让我们认识到我们为此所付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我们刚才讲了吃鱼的第一和第二定律,通过两个定律我探讨了人的欲望与收获之间的关系,由此谈到了法的起源、法的发展以及法的部门。这些问题是必然性的问题,是规律性的、不可逆转、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下面我想谈一下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即如何吃鱼才公平。
  还是从故事说,看看一条鱼有几种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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