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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定律与法律问题

  可见,人人本份,摒弃不合理的、非份的欲望,是以最小成本实现目的的最佳途径。在一个较小的、封闭性的团体内,如班级、宿舍这种状态较易形成。但对于一个较为开放的、范围更大的团体里,可能不大容易消除每一个人的这种非份欲念。但由吃鱼第一定律所决定,这种情况对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将带来严重损害。这样,就产生了一种需要,需要一种外界的力量,来制止或限制这种私心的膨胀,避免分配成本的增大同时又能维持一个稳定的秩序。于是,大家订立了一种“仇话说前头”的规则,并委托几个身体最强壮的人负责执行,谁违反就“办”谁。这种“仇话说前头”的规则在小范围内就是纪律、制度,在大的范围内就是法律。
  可见,法律起源于欲望的膨胀。
  所以,根据吃鱼第一定律,每当我们有非份之想的时候,请大家一定要想到抗着大炮吃鱼的场景。这一场景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与纪律的作用及必要性,否则大家都抗着大炮吃鱼,那是非常可怕的。同时还让我们认识到,我们的欲望不应超过我们的本份,否则,我们付出的是更加高昂的成本,却不可能得到更大的收获。
  
  根据吃鱼情况的变化,规则也将变化。同样,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将发展。为了都能吃到鱼,人们制定了吃鱼的规则,可是偏偏有人违背规则,要么是在分鱼之前偷了几口,要么是没有按规则吃鱼,或者是分完鱼后又从别人手里抢,尤其严重的是,为了能多分点鱼,干脆私下把某个小子给做了,分鱼时便少了一个。这样仍然影响了吃鱼的秩序。可见,只有分鱼的法则还不行,对谁违反分鱼规则,还得有言在先,如何处罚。因此出现了外力的干预,这种外力就是法律。我们说,如何吃鱼的问题解决的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宪法的范畴。危害这种规则的人影响的是最基本的秩序和吃鱼的安全,所以需要用最为严厉的手段来处罚违反规则的人,这属于刑法的范畴。于是,法律发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具有宪法性质的(虽还不能称为宪法)法和刑法(二者在最初的时候实际上是未进行区分的。)
  后来又有新情况出现了,比如鱼大了,人分的也多了,某人的饭量也不大,所以鱼吃不完,所以它把吃不完的鱼做成鱼酱,同时这人还挺精明,把吃剩的鱼骨头做成针,用来向别人换其他的东西,有鱼酱等于是有了私人所有权,这是我的,向别人换东西,这是交易,有了交易,便出现了合同以及债。于是调整这种私人所有权和交易的规则就出现了,这是民法的范畴。民法解决的是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不涉及分鱼的基本秩序的方法,所以对于民法就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在处罚方式一般也就不采取诸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较为严厉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方式。
  那么,谁来负责这些问题呢?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规则还不行,还得有人去执行呀。大家一商量,觉得李四这人不错,比较公道。所以让李四来执行,李四的职责就相当于政府。政府工作越来越复杂,李四这人利用职权也不时揩点油。所以又产生了行政法,行政权又分离出了司法权专门处理该如何处罚的问题,由此又出现了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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