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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既遂形态。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通说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即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侵犯商标权犯罪是以“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情节犯之情节要件作为确定的构成要件以外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是对整个犯罪行为过程的一个或者数个实施因素的评价,可以是犯罪后果非常严重、犯罪手段十分狡猾、犯罪影响非常恶劣、犯罪次数多、危害对象多、持续时间长,还可能是以上几个方面因素的综合,等等。具体犯罪行为符合哪些事实条件属于“情节严重”,有待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价。 2004年《解释》分别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的“数额较大”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作了列举规定,但未能穷尽情节要件的各种表现,仍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价。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可以存在未遂形态。对于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刑法学界有很大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情节犯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实际上,故意犯罪的情节犯像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仍然存在一个犯罪发展的过程,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之后,达到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才是犯罪既遂。在此之前,犯罪行为可能由于某种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下来,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可能被评价为已经具备情节要件。 我们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例,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仍花费数百万购进数千万件标识,正在联系买家时被有关部门查获。由于行为人购进的标识价值和数量特别巨大,并造成恶劣的影响,只要案情足以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对此应以犯罪未遂定性。之所以不能将其视为犯罪既遂,不仅因为犯罪目的没有达到,还主要因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没有齐备。当然,如果案情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对此只能作为不构成犯罪的“未遂行为”。但是,并不说任何侵犯商标权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态。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纯正数额犯,“数额较大”已被2004年《解释》确定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因此该罪不存在未遂状态。
  三、侵犯商标权犯罪不存在预备形态。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情节犯,只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时犯罪才能成立。犯罪预备则是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之前的一种犯罪形态,它是以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即使情节犯的行为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形态意义上的犯罪预备,也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四、侵犯商标权犯罪可以存在中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结果发生。由于侵犯商标权犯罪可以存在未遂的形态,例如上述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例子,如果不是因为被有关部门查处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侵犯商标权犯罪是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的,因为多数情况下当情节要件具备时,犯罪已经达到既遂;而当情节要件不具备时,即使存在中止行为,但由于犯罪并不成立,这种中止行为并不是犯罪形态意义上的犯罪中止。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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