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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为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有学者指出,犯罪客体作为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或者法益,是犯罪本质中研究的内容,对认定犯罪不起必需的作用,因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但本文的研究对象——侵犯商标权犯罪,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的,因而有必要在此对犯罪客体进行论述。
  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客体,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一种认为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有一种认为既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商标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等国家利益。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有三:一是商标不仅是标明商品来源、品质的标识,而且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商标权犯罪不仅侵占了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而且损害了商标的商誉,进而使商标权人遭受有形和无形的经济损失。因此,侵犯商标权犯罪也是一种财产犯罪,侵犯了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二是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制度是商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其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许可,其范围由法律所确定。侵犯商标权犯罪在对商标权进行侵害的同时,实际上是对以商标权保护为核心的商标管理制度的破坏。因此,商标管理制度也应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客体。有学者提出,将侵犯商标权犯罪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偏重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而轻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建议将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引入到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的“个人权利本位”的范畴中来。这种观点过分关注了商标专用权与传统财产权的共性,忽视了商标权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商标管理制度就没有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法定犯,侵犯商标权犯罪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是恰当的。
  二、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客观方面,各国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抽象起来可以表述为:违反商标管理制度,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侵犯商标权犯罪客观上是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一种侵权行为。赋予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商标注册所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商标注册人从此可以专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 法律允许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可以是独占、排他或者普通许可。只要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则可以排除违法犯罪事由。
  其次,侵犯商标权犯罪客观上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主要有破坏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非法使用他人有关商标标识的行为、仿冒商标之商品的流通行为等。我国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三种具体犯罪行为。相对外国立法而言,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在客观方面比较单一。有的国家规定了单纯破坏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如以未注册商标冒充已注册商标、采用欺诈方法取得商标登记等;有的国家该规定了非法使用他人有关商标标识的行为,如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包装等。就个罪而言,我国假冒注册商标仅限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有一定局限性。有关问题将在下面两章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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