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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三)

  这些关于职工建议权、知情权、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条款虽然是先进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例如,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实行职工董事制度;而股份有限公司只被要求实行职工监事制度,而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而非法律规定。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机关制度。
  五、我国改革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必要性
  新我国成立后,我国对股东与职工在企业利益结构中的相互关系形成了一套与西方国家传统公司法截然相反、但同样偏颇的传统观念。
  西方传统公司法曾长期忽视职工利益与贡献的重要性。只有股东才被视为公司的成员、主人或内部人。“股东利益”一语变成了“公司利益”的同义语。英国公司法就曾固守这一信条长达两个世纪。只是到了1985年修改公司法之后,职工利益才被看作公司利益系统中与股东利益比肩而立的有机组成部分。
  虽然我国在强化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方面有着深厚的思想传统和社会基础,但由于我们过去一直没有找到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最佳公有制实现形式,虽然工人在理论上是公有制企业的主人,但工人与企业的生产资料、甚至企业之间实际上还是有些遥远。把国有大中型企业导入现代公司的快车道,进而推行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必将大大缩短工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与心理距离。
  还要指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片面曾追求企业所有者的公而又公、纯而又纯。因而企业资本、投资者或股东所具有的潜在社会威胁被认为是很小的。那时,市民社会被政治国家所吞没,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为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笼罩,国家把投资者权利与行政管理者权力混淆一体、并将其集于一身,资本的作用则遭到贬斥。又由于劳动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唯一选择,按劳分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资本愈来愈向国家或集体集中,而与公民个人越走越远。在这一背景下,劳动和劳动者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获得了应有的承认,有时甚至被过分强调。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具有深厚的道德和情感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民营公司破土而出。资本堂而皇之地成了一种生产要素,一种可以参加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法律事实。下海炒股之风日渐高企。投资者、股东的法律地位和道德身份被社会重新确认。股东权意识、投资者意识空前觉醒。“傍大款”在个别地方竟然成为时尚。不仅一些秘书小姐、记者文人争先恐后,就是某些政府官员也乐此不疲。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民营公司里的职工很难再以“企业主人”自居,遑论以主人身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营公司的主人显然非股东莫属。即使是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与国家的投资者角色也早已开始区分,国家股东的股东权和有限责任待遇开始被国家重视。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和主人意识似乎一落千丈。
  应当说,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地位至上的观念,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地位至上的观念都是过激的观念,都缺乏公正性与宽容精神,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目标和政策选择。根据邓小平理论,我国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司、资本和股东也就需要与社会、劳动和职工长期共存。股东与职工只能根据中庸、合和、双嬴和宽容的理念,在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安排下,减少冲突、增进理解、求同存异、精诚合作。而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还很有争议,但的确是确保公司对职工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法律机制。在挪威和其他欧洲国家,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具有数十年的历史。职工参加的模式也与公司机关的结构(如单层制与双层制)相适应。欧洲国家的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虽各有千秋,但从总体上说,运作效果是成功的。无论对于缓和历史上曾激烈对抗的劳资关系,适度保护职工利益免遭公司决策之苦,保护公司和社会的生产力,还是对于保持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颇值我国借鉴。 
  六、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不同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不仅职工参与机关制度的学术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而且有关的立法努力更是高潮迭起。例如,由于历史上的劳工运动声势浩大、工人工联化程度较高、社会立法与社会政策的社会影响根深蒂固,北欧国家和不少西欧大陆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职工参与机关制度。但在盎格鲁-萨克逊国家,如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职工参与机关制度虽受到一些学者的青睐,却受到了立法者的冷漠。究其主要原因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与政治哲学相信实用主义、个人主义、契约自由、竞争自由、股东至上;而且,劳工运动比较低调、工人工联化程度不高。
  当然,职工参与机关制度仍然是美国学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大辩论的一个核心内容。有些公司甚至自愿地践行这一观念。著名的美国克莱斯乐公司就在其与职工们的集体协议中规定,由一名工会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当然,这种做法是在公司陷入不景气时推出的一条应急措施,工会代表和资方代表也不奢望这一做法在全国推广。更加奇怪的是,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相当普遍,但没有导致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工参与。[87]美国的汉米尔顿教授指出,职工参与机关制度的试验并未真正推行开来,即便是已经试验过的,也很难找到有力证据说明职工代表董事能够带来多少起色。[88]当然,有学者认为,这些国家规定的集体谈判制度本身就是职工参与的一种主要形式。[89]这是从广义的职工参与制度而言的,与狭义的职工参与机关制度还是有着不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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