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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一)

  第二节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为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必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一)从世界公司二百强看全球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含经营者)得以聚集、结合的最佳、也是最大场所,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从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
  现代公司的经济力量,可由美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的两位研究员安德森(Sarah Anderson)和卡瓦那(John Cavanagh)在1996年12月25日发表的研究报告《经济二百强:全球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The Top 200------The Rise of Global Corporate Power) 窥见一斑:
  1·在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其中,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Mitsubishi公司强于世界上的第四人口大国印度尼西亚,美国的福特公司强于南非,通用公司强于丹麦。即使排名在第十二位的美国瓦尔玛特公司也比包括以色列、波兰和希腊在内的160个国家要厉害。
  2·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占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1/4强。在1982年时,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占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GDP)中的24·2%,到了1995年则进一步提高到28·3%。
  3·把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减去前9位国家(我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巴西和加拿大)的国民生产总值所得到的余额即6·9万亿美元,要低于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7·1万亿美元。换言之,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高于182个国家的全部国民生产总值。
  4· 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7·1万亿美元几乎是世界上45亿人口收入总额3·9万亿美元的两倍。据联合国的统计,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的85%控制在全人类最富的1/5的人们手中,仅有15%控制在全人类最穷的4/5的人们手中。这种财富与收入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的现象与公司经济力量的集中不无关系。
  5·全球公司二百强在近年来已沦为工人就业的破坏者。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的用工总数仅为1880万人,比全世界56亿人口的1%中的1/3还要小。若与全世界26亿的就业人数相比,全球公司二百强所雇佣的工人还不到前者的1%中的3/4。这与他们的经济实力相比,显然是很不协调的。
  6·不仅世界上最大的公司裁员,而且他们的总裁也可从中捞取实惠。以美国的波音公司和AT& T公司为代表的九大公司于1995年至少辞掉了3000名工人,就在这些公司的总裁宣布裁员的当天,他们手中的股票购买选择权的价值就上扬了25,218,819美元。
  7·全球公司二百强往往集中于少数国家。例如,在全球公司二百强中,美国公司有59家,日本公司有58家。全球公司二百强中186家的总公司设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荷兰和瑞士七国。韩国和巴西是跃入全球公司二百强中的仅有的发展中国家。
  8·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半数以上集中在贸易、汽车、银行、零售和电子五大行业,而且公司经济实力在这些行业中的集中程度很高。就汽车行业而言,最大的五家公司垄断了全球汽车销售总额的将近60% ;就电子行业而言,最大的五家公司垄断了全球销售总额的多半;而且,全球公司二百强中最大的五家公司还占据了全球航空、航天、钢铁、石油、个人电脑、化工及传播媒体销售总额的30%强。
  9·近年来,1/3的世界贸易是在同一公司内部的不同分支机构中进行的,在某些国家比例还要高些。在日本,2/5的出口总额是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至于公司内部交易的条件是否公正,则应当划上一个很大的问号。
  10·全球公司二百强正在制造全球性的经济隔离,而非地球村。例如,AT& T公司和GTT公司的广告给人的印象是,电信巨头把世界大大地缩小了。最大的八家电信公司业务量迅速增长,1995年达到2900万美元;可全人类90·1%的人还不拥有电话。又如,全球公司二百强中的31家大银行共有资产10·4万亿美元,营业额高达8000亿美元。但金融业在吹嘘全球性融资的便利性时,偏偏不提世界上大多数人贷款的艰辛。世界56亿人口中的48亿生活在人均年度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国度他们当中能够从跨国银行贷到资金的人数微乎其微。
  从以上十个方面不难看出世界级公司巨星的经济力量。与国内公司相比,跨国公司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广,对社会的影响力度更大。经营场所多国化、分散化与跨国公司组织统一化、一体化之间的冲突更是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其实,具体到某一国家的一些大公司,虽然他们在全球公司二百强中没有一栖之地,但其在本国内部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是异乎寻常地举足轻重,只不过不象全球公司二百强那样称雄于全世界而已。在我国,象国家重点抓的120户试点企业集团、在沪深两地股市上市的股份公司、国有的几家商业银行、铁道、石油、钢铁和电力能源公司等在国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都是很明显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一个官本位传统较深的国家。在历史漫长的农业社会、封建社会、专制社会和人治社会,政治权力重于经济权力、公权重于私权、行政权力重于商事权利、官员重于商人。政治家和官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甚至是一言九鼎。而作为商人的企业和企业家与之相比,则黯然失色。不过,在新我国成立后,特别是虽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公司、企业、投资者和企业家的作用逐渐增强,乃为不争之事实。
  (二)公司经济力量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大,决定着市场上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左右着重要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行情变化,作为主要的雇主控制着成千上万劳动者的就业命运,作为主要的纳税人被视为政府财政税收的摇钱树,千万个公司的经济力量汇集在一起对于当地整个经济发展态势的好坏(如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的高低)悠悠相关。这里,可以简单提及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对于其经营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的呼风唤雨作用。虽然当地政府可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行政管理等手段限制公司投资办厂的地点,但是否在该地投资的最终决策权仍牢牢地控制在公司之手。一旦公司选择在该地投资,即可带动本地的就业情况的好转、给建筑材料公司和建筑施工单位带来好运气、消化当地积压甚久的原材料、加速当地的农村城市化步伐、刺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等第三产业的成长;这些积极效果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推进当地经济的腾飞。公司在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影响力可谓登峰造极。现代市场经济大舞台上的主角和超级明星非公司莫属。现代市场经济亦可称为“公司经济”。把现代公司喻为“看不见的帝国”,把现代公司的总裁和高级经营管理者们喻为“现代的帝王将相”决不过分。
  (三)公司经济力量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钱和政治如同一对孪生兄弟。公司的经济实力必然要介入政治生活。如同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公司对于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和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可能无动于衷。而且,由于公司手里握有经济实力,公司作出的反映往往也更有力度和效果。用英国学者马西(Marsh)和洛克西雷(Locksley)的话说,那就是,公司“与其他利益不同,因为它通过两种方式发挥自己的权力和影响:一是直接透过利益集团;二是透过董事会和经营者对生产、投资及用工决策上的重权,从结构上塑造政府决策赖以存在的经济和政治环境”。[17] 此处仅以英国公司在其本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为例予以说明。该国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曾多次提出政策建议,政府每次都与有关公司交涉、以求取得共识,之后出台的政策虽容易被企业界接受,但与委员会当初的政策建议相比,则出入很大。几年前,该委员会曾就啤酒业打出报告,但几经啤酒业人士游说,正式出台的控制措施却软化了许多。[18] 实际上,西方国家中公司影响立法者和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从放松政府对自己的控制,到争取政府补贴、削减自己的税收负担、游说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赚钱的各项法律、通过利益交换说服本国政治家通过外交(包括人权外交)、政治策略打开别国市场、甚至劝诱政府纵容自己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的产业经营(如各国愈来愈富的烟草公司、美国等国家生意火爆不衰的造枪业)等等,不一而足。核心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大限度地赚钱。为了赚钱,西方的不少公司还不甘寂寞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粉墨登场。如在本世纪50年代,美国的统一水果(United Fruit)公司就曾起劲地参与推翻洪都拉斯政府的活动。[19]
  外国大公司、大商人对政治的影响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使间接的。例如,在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大名鼎鼎、而又颇有争议的美国金融巨商索罗斯,不仅与目前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也间接地影响到了某些东南亚国家的政治格局和政治进程。例如,执政三十余年的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哈托在1998年上半年的辞职,就与索罗斯掀起的这场金融风波密切相关。
  (四)公司经济力量对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影响
  公司的社会影响力还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非经济领域。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呼唤着科技进步及其向生产力的转化。公司本身往往设有专门的技术开发部门。公司决定具体开发哪一种技术,是否、何时把它应用到本公司的生产中去,对于科技进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现在高起点、有潜力的电脑公司都不惜重金聘请人才、成立公司内部一个稳定的、年轻化的、开发电脑硬件和软件技术的科研集体。他们开发的新技术一般能处于全社会的顶尖水平。即便是独立于公司之外、政府拨款却不够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启动课题研究之前,也往往主动找到公司门上去“结亲”、“化缘”,而成与不成的关键则在于,公司对他们提出的使用资金的科研项目是否合乎自己的口味。而在新技术开发出来以后,能否卖得出去、能否转化成商品和生产力,也只好依公司说了算。几年来,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纷纷与公司“攀亲”,搞科研生产一体化;有的公司慷慨解囊,与大学联合办学;还有的大学积极向国内公司包括港澳台公司的老板拉赞助、并大胆地聘请他们为本校的董事、监事、顾问、名誉教授、名誉校长等,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公司对于素有“象牙塔”之称的教育、研究机构的扶持是何等之重要。至于我国的文艺界,在近年来也积极地寻求公司赞助,著名企业家与文艺届明星大腕聚集一堂、共商繁荣文艺大计的现象更是不可胜数。在西方国家,公司还利用自己控制的电影、电视、广播和新闻出版媒体,传播有利于公司赚钱的文化价值观念。
  无怪乎英国产业联合会在1973年就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的生活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界的活动与风格,而商界的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公司们的活动与风格”。[20]可以预言,公司的经济力量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也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全方位的影响。
  (五)公司经济力量的社会威胁
  胜也萧河,败也萧河。经济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动社会财富增长、促进社会利益的强大动力,也在同时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除了前面谈到的全球公司二百强的十大特点所潜伏的问题(包括拉大而非缩小了贫富差距、对缓解失业问题和穷人的电话通讯问题贡献甚微等)而外,公司本身还是其他许多社会问题的制造者,诸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兜售有瑕疵的商品、疯狂践踏“消费者主权理论”[21] 欺诈消费者、工厂爆炸、在用工问题上歧视女性、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官员(包括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犯罪的丑闻层出不穷等都是明显的例证。把公司本应内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固然属于社会问题,就是公司对社会风气和文化环境的破坏也属于社会问题。如果说前者侵犯了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权利,后者则侵犯了社会成员的文化权利。也就是说,公司制造社会问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侵害他人人权,尤其是社会权的过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制造社会问题的根源还远远不在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或者社会生产力的相对落后,往往恰恰在于公司一味为股东和经营者追逐营利的自私自利性。比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脑技术的进步及其在现代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普遍运用,公司对于劳动者数量的需求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却急剧下降了。劳力节约型新技术在核心产业部门(如冶金行业)和第三产业的应用,虽然有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但也减少了就业机会。虽然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要求的熟练工人(包括白领阶层)在更加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相对非熟练工人而言具有竞争力,但无法保障其不会面临下一轮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残酷竞争与挑战。对此,只要看一看近几年来老牌的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法国等)由于技术进步而遭受的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就足够了。因此,在本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一些国家的工会和政府都深感有必要采取保护职工的新措施(如工会与雇主协会之间订立的保护职工免受合理化措施之苦的协议、政府为实现工作环境的人道主义化而采取的共同行动纲领)。[22]
  (六)公司滥用经济力量缺乏正当性
  行文至此,我们不仅要问,公司滥用经济力量以及由此而生的权力是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是否具有合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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