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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方世荣


【摘要】我国现有行政法对公民一方即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背后存在着“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地位与民法中的地位混同”的认识误区,为此需要公正权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有财产权益,正确认识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并加强对行政主体特定行政法义务的要求,以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
【全文】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对广大公民社会生活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确立。这项原则是中国进入“权利的时代”极有实质性内容的标志。行政法作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部门法之一,对实现宪法原则负有重要的使命,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对私有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其宪法规定将会是一句空话。然而通过对我国传统行政法相关理念与制度的梳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行理念的反思和制度的重构。
  一、现行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不足及认识误区
  (一)现有行政法制度对保护私有财产权不足的表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完善,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两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款,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分为“不得侵犯、积极保护、征收征用的补偿”三个层面,从而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原则。公民一方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相对人”,公民一方的私有财产权在行政法上也就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私有财产权。但现行行政法制度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与宪法原则的要求是不完全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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