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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立法——一个初步研究

  笔者认为,在行业协会立法中,首要的问题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关系,应当花费比较大的篇幅来予以规范。其次,对行业协会与其会员关系的规范则注意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自治的内容留给协会章程去作出自主性的规定,而不要越俎代庖。如行业协会立法应只对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设置、结构、管理者、执行决策的程序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列出可供协会选择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给协会留有相当的自由度。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行业协会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一种倾向,即不能将其立成一个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导致将立法的内容侧重在规定政府如何实现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等方面。
  (三)行业协会之立法框架建构
  从具体制度的安排和设计来看,行业协会的立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总则。即有关行业协会的设立宗旨和定义。一般认为设立行业协会的宗旨应是: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同时为促进行业发展,加强成员的合作和交流,协调行业利益,增进政府与企业的了解和沟通。包括(1)立法宗旨和依据;(2)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义;(3)行业协会设立的宗旨。
  2、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自律的民间社团组织,虽然它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但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所以,本部分主要是规定如何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1)行业协会与政府的相互独立性;(2)政府对于行业的扶持与促进;(3)政府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与监督;(4)行业协会对于政府的参与。
  3、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包括(1)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如发起人、会员人数、章程、财产经费、场所和工作人员等;(2)设立行业协会的程序,如申请筹备程序、申请成立登记程序等;(3)关于行业协会变更与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4、行业协会的会员和组织机构。包括(1)行业协会会员的条件;(2)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3)行业协会内部机构(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的设立及工作职责和程序。
  5、行业协会的职能。
  6、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包括(1)行业协会经费的筹措途径;(2)行业协会经费的支出;(3)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7、法律责任。包括(1)行业协会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2)政府在对行业协会管理中违法的法律责任;(3)对于行业协会的救济,如为防止政府侵犯行业自治权,赋予行业协会对政府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4)对于行业协会会员的救济,如为防止行业协会侵犯会员(包括非会员)的权利,赋予会员(或非会员)的寻求救济权。
  
【注释】
对有关宪法规定的初步观察显示,宪法中结社自由的概念与国内法中结社自由的民法概念并不完全相同。社团可能包括政党、教会和职业组织,特别是公会。盈利性组织和从事商业行为的团体被排除在外(埃弗尔特.阿尔科马,2002)。

有一个例外是:1960年,香港颁布了《香港工业总会条例》,是香港目前第一个、也是唯一的行业协会专门法规。凡加入香港工业总会的,均要遵守该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1989年—1999年期间,有两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活动,其中有5年左右的时间因为清理整顿的原因,原则上不批准成立新的社团。

参见《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30-34条。

参见《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八章。

例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1016号);《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国经贸产业57号);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78号);《关于加强委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产业432号);《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国经贸产业472号);《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28号);《关于委托直管协会承担国内展览会汇总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302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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