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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立法——一个初步研究

  再次,它在规范环节上本末倒置,政府只重登记环节,对事先的监管控制很严,但社会团体一旦完成登记,政府的规制则较松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不利于社团的结社自由与规范管理。
  (二)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
  1、国家立法层面
  目前,在国家层面,我国也还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法,但在相关法律中有部分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较为具体的,有的则较为笼统、概括。
  我国对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了较为详尽规定的法律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证券法》(1999年7月1日)等等。这些法律都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其行业协会进行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如《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团体法人”。(2)关于行业协会的设置。如《注册会计师法》第4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3)关于行业协会成员的加入。我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行业协会的成员是强制性加入的。如《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但对于没有依法加入行业协会的社会成员如何处理,法律则没有进一步规定。(4)关于行业协会的章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4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5)关于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如《证券法》第16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我国还有部分法律法规仅仅在条文中提及行业协会,但未作具体规定。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第6条规定:“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1日)第5条规定:“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这些法律法规仅涉及各行业协会的基本地位及其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但没有详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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