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范畴研究
黎军
【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上,应对几个重要范畴予以明确:在地位上,行政复议具有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独立性;在程序衔接上,应采取选择主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标的确定上,应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内容具体分析,分别对待;在终局效力上,应确立司法最终裁判的基本原则,对行政终局裁决则应在缩小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统一适用标准。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关系
【全文】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两大重要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这两大救济制度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然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将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几个重要关系范畴进行分析,以便于进一步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相互地位:附属配套亦或相互独立?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互地位之观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毋庸质疑的,但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诉讼而言,究竟处于附属配套地位或者独立地位,对此学界仍有不同意见。
一般来看,行政复议都被当作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来对待。如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大陆行政复议制度是作为1989年《
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来的,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依附性。1990年公布的《
行政复议条例》,是国务院为贯彻《
行政诉讼法》采取的一项立法措施。《
行政复议条例》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等决定行政复议作用的重大问题上,都以实施《
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为目的,没有超出《
行政诉讼法》的设计路线。
但也有学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对复议的附属地位提出质疑。如台湾著名行政法者蔡志方指出:在台湾的行政救济制度上,行政诉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也颇为密切,甚至长久以来,两者常被相提并论,甚至诉愿竟只沦为行政诉讼之“先行程序”性质,其为自我、独立权利之救济性质,乃被忽略或遗忘,致每当行政诉讼法修正时,必同时带动诉愿法之修正,反之,亦然。那么,诉愿法是否只系行政诉讼法之附属法规,或者乃一独立、具有自我体系之行政救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