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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二)行政复议与相关制度衔接合理
  在韩国,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制度有行政诉讼(法院审判)、异议申请、请愿和陈情等四项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救济制度,但是行政复议适用相对简单的准司法程序,而行政诉讼是更加正式的纯粹司法程序。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则上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救济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裁决仍不服的,必须以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即不再执行,由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还是行政复议委员会都不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异议申请相当于我国的行政层级监督。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除了可以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外,还可以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是,异议申请不能作为当事人延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异议申请的处理本身也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请愿和陈情类似于我国的信访,是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陈述意见的制度。请愿和陈情都不是法律救济制度,请愿被视为国民对国家政治事务发表政治见解的渠道,陈情则是国民向有关机关陈述个人愿望的方式。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对请愿和陈情的答复或者处理,都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高度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
  在韩国,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国务总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但是,行政复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涉及大量的具体事务,行政首长作为主要负责行政决策的官员,很难有足够的精力亲自过问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此,韩国《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长由韩国法制部部长担任,日常工作实际上由法制部部长推荐的两名常任委员主持。据了解,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都是对于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意见,虽然有些要以国务总理名义下发裁决书,但是根据1985年9月28日国务总理发布的《国务院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营规则》(国务总理训令第209号)的规定,国务总理将签发裁决书的权力也全部委托给了法制部部长。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以国务总理名义发布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实际上都不需要呈送国务总理签署,有关具体工作都是由法制部部长依照国务总理训令的委托全权办理的。由于按照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国务总理并不介入具体办案过程,裁决结论实际上是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独立作出的,因此国务总理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地位非常超脱,即使有的当事人对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也不会因此对国务总理有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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