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快速准确地查明案情,英国行政裁判所一般由裁决官主持审理活动,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参加审理。行政裁判所一般不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有的案件还禁止律师出庭,据称这是为了保证审理效率。行政裁判所审理的范围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但是上诉裁判所主要审查法律问题。但不论审理范围如何,都不会出现只根据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成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理的情形。需要关注的是,法国行政法院自称实行书面审查,但也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含义,经反复询问,其书面审查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都要体现为书面材料形式在法庭上呈示,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而不是指仅根据行政机关一方的材料进行审理。
(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有明确的资格要求
为了保证公正独立的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主席都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他们由
宪法事务部按照任命普通法院法官同样的资格条件选任。根据议会法律的规定,律师执业7-10以上,才可以被选任法官。
宪法事务部在具体选任法官和裁判所主席时,还考虑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二是曾经担任过兼职法官,并被认定为称职;三是其他法官和知情律师评价良好。行政裁判所的其他裁判官,也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一般必须有6-8年工作经验,并具有所在领域的专业资格(如卫生领域的专家必须有医师执照)。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裁判所的裁判官有相应的任期,有的为2年、3年,有的则为5年。英国的上述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时认真参考。
(六)行政复议应当有必要的财政保障
英国行政裁判所不向相对人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并由
宪法事务部统一负责研究、督促、落实,此外,对裁判人员与行政人员分类管理,行政裁判所的裁判官专注于审理案件,无需为裁判所的日常行政事务分心,行政事务由专门的行政人员负责,他们按照雇佣合同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裁判所的日常运转。这些做法,对于维护行政裁判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行政裁判所的工作效率和水平,是行之有效并值得借鉴的措施。
(七)行政复议要与行政诉讼和其他非正式救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英法两国在行政法实践方面的共同点,是既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种法律救济制度,同时还有作为非正式救济性质的申诉制度。不同的制度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发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来看,行政复议可以迅速、简便地解决行政纠纷,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但是它并不能取代行政诉讼。对公民来讲,行政诉讼不仅可以直接作为其寻求实质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且还可以促使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正确地履行职责。同时也需要看到,行政诉讼作为最后一道屏障,不宜直接冲到第一线,也不宜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甚至企图取代行政复议而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那种认为行政复议可有可无,或者认为行政复议只是行政诉讼的附属制度,把行政复议简单作为行政诉讼的过路站的认识,必然损害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最终也会使行政诉讼制度因越位、错位而陷于无力应付的局面。